有沒有懂法律的大大,可以幫我解答土地糾份的問題

這是我家最近發生的事情, 我家在民國五六十年代的時候,就跟住家附近的廟宇租借土地. 當時簽訂的合約,租借期限是永久. 租金是蠻便宜的,租金的用途也是拿來供廟宇所使用(比方舉辦宗教活動或是修繕廟宇之類).

最近,那個廟宇的某位主委,大概是受到最近土地飆漲的影響. 就想利用他的權利來分一杯羹, 就來向我家要求調漲租金, 而且口氣很兇, 連我家颱風天屋頂漏水,找工人來維修, 他還會故意警告工人說 我家這樣做是違法的,說是沒有經過他們的同意(感覺上,應該是要他自己的同意),還拿相機拍照存證.

當然,後來我們就和他打官司, 雖然法官有訓示他不讓人維修房子的行為太過惡霸. 不過,後來法官判決下來的結果,房租就是要調漲 (原先只要幾千塊,現在一個月調到一萬塊).

沒想到,在法官判決之後, 這個月,他又再度調漲

PS. 1. 我家當然有每年依法繳交相關的房屋土地稅金
2. 民國五六十年代簽約的時候, 這位主委並未出生, 這是我父親和當時的廟方簽訂的契約
3. 目前廟方的委員會,就只有他一人會這樣對我家做出這樣的要求
4. 我家是借地來蓋小工廠, 家人就住在工廠裡, 目前也並無改建, 頂多就一些壞損的部分做修繕的工程


我想問的是:
1. 在法官判決之後, 他還可以這樣隨意調漲嗎?
2. 租金給了廟方之後, 委員會的委員可以私自挪用這比款項嗎?
我不清楚這樣的單位,在權利和資金的運用上,是否有法律可約束
感覺上,假設我家有人也成為廟方的委員, 難道就可以控制租金的漲跌嗎?

希望有相關經驗或是懂法律的網友可以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2007-11-05 20:28 發佈
pcbass wrote:
1. 在法官判決之後, 他還可以這樣隨意調漲嗎?
2. 租金給了廟方之後, 委員會的委員可以私自挪用這比款項嗎?



1. 在法官判決之後, 他還可以這樣隨意調漲嗎?
民法第 442 條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
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那你們是判決後再行訂之契約嗎...
如果是的話 對方不得再行私自調漲租金
須等契約到期才行...



2. 租金給了廟方之後, 委員會的委員可以私自挪用這比款項嗎
這個不是屬於你們的管轄範圍內
要訴訟也是廟方與那位委員的事
pcbass wrote:
這是我家最近發生的事......
我想問的是:
1. 在法官判決之後, 他還可以這樣隨意調漲嗎?
您描述的不夠, 如果可以, 請將合約馬賽克處理後貼上來.

2. 租金給了廟方之後, 委員會的委員可以私自挪用這比款項嗎?
1.私自挪用的定義? 該筆土地所有權人登載的是誰?
2.你只要有付租金給應當收到租金的人, 那麼~ 人家用的合不合法這是另一個問題 


我不清楚這樣的單位,在權利和資金的運用上,是否有法律可約束
收租金的人(帳戶)是法人(廟方)還是自然人?

感覺上,假設我家有人也成為廟方的委員, 難道就可以控制租金的漲跌嗎?
這樣當然會更具有控制租金的討論權!


您的問題有很多的不確定性, 如果您可以描述的更詳細一點會更容易給您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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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你們五六十年代簽約之後還有在簽約嗎?
如果沒有,那他們可以隨時請你們歸還土地!
民法規定,租賃契約時間最長為20年,超過20年以上的契約內容,
還是一樣在第20年過後契約自動失效!

另外,民法之所以會這樣規定,就是怕你們這種類似的情況發生!

補充一下

民法第449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謝謝各位網友的回覆,

我這再做更詳細的說明
1. 沒有合約,這是我母親跟我說的,因為租約期限是無限期
聽說最早是在日據時代,我祖父跟當時的土地公廟租的房子
原先的廟方委員會的意思是... 土地就讓我們去使用,去自行建蓋房子,期限是無限期
租金的部份...就是頂多記得有空多去廟裡拜拜,就這樣
後來到了國民政府來台之後, 因為附近要蓋機場,所以就又稍微遷移到附近遠一些的地方

2. 打官司的時候,是用民法442條來跟廟方的委員會提告
3. 土地的所有權人事廟方 (例如: 福德祠)
4. 收租金的人當然也是廟方的委員會(法人), 那位委員是主任委員
5. 由於現在的廟方說我們現在的居住環境變好了 (從日據時代到現在..當然有變好)
就說要調漲我們的租金, 我父親不願意,最近官司我們輸了,所以就要多付租金
但是過了兩個月之後, 因為政府要徵稅的樣子, 他又來向我們調漲稅金

我所得知的就是這樣

我這再做更詳細的說明
1. 沒有合約,這是我母親跟我說的,因為租約期限是無限期
租約最長期限只能為二十年,前面已有網友貼上法條,但無合約視為不定期租賃契約,也就是廟方隨時可以與你們解約,也可以隨時要你們拆屋還地(如果夠狠的話)。


聽說最早是在日據時代,我祖父跟當時的土地公廟租的房子
原先的廟方委員會的意思是... 土地就讓我們去使用,去自行建蓋房子,期限是無限期
那你們當初有去設定地上權嗎,地上的建物所有權是否為你們。


2. 打官司的時候,是用民法442條來跟廟方的委員會提告
這部份法官有裁量權,所以法官裁定加租金,你們也沒轍。但廟方不得擅自自行加租,這個部份你們還可以跟他打官司。

pcbass wrote:
謝謝各位網友的回覆,...(恕刪)


如果你們是民國56年以前租土地的,那麼出租人至少有兩次的機會跟你們調漲租金,

試想,因為時空背景的不同,當時的新台幣100元的價值搞不好比現在的1000還高!

所以以你們的情況來看,出租人如提出因時空背景的不同而要調漲租金是相當合理的!

另外,因為你們是不定期租賃,如出租人是合理調漲租金,那麼你們不接受的話只有終止

契約一途,不過,如果你們有在上面蓋房子的話,出租人應在一期限內請你們歸還土地,

不能說搬就搬說拆就拆!
再次謝謝各位網友的回答

我有在網路上找到一份判決
裁判
(直接在Google輸入關鍵字 "民法 442條")

這份文件的前半段, 跟我家的狀況蠻類似的 (文件的後半段應該是別的判決結果)
所以我猜想,廟方的主任委員應該也是用同樣的法條和理由來向我家要求調漲租金

而現在他在判決之後又再次調漲租金
根據民法442條, 我家應該就可以基於這一項來跟他打官司

這是我目前的判斷和推測啦!
不知道其他的網友有沒有其他的comment or sugges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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