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我爸往生了
我們家我媽我妹我,三個人最近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了
由於我爸那邊有負債
所以我要問
我們拋棄以後
他的兄弟姊妹要不要辦理拋棄繼承?
請跟我說詳細流程THX
今天我姑姑打來說要拿存證信函給他
我也不知道什麼存證信函
上班很忙我也沒時間在那邊跑法院詢問
台灣公司你懂得,請假一天扣三千薪水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內外孫子、女)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拋棄繼承,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以內為之。如已逾 三個月期間,就不生拋棄的效力。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如係後順位之繼承人因先順位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指知悉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之時。
拋棄的方式,須由拋棄人以書狀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後附之拋棄繼承通知)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這個算嗎 ??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應該要先通知繼承順位者吧!?
要有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法院才會讓你完成拋棄繼承的動作吧!?
這個通知證明文件,就是存證信函啊!存證信函很簡單,查一下就知道,去郵局買專用信紙,
寫一寫,然後留一份副本給郵局,這樣就可以了。
------
其實不需要去辦理拋棄繼承,這只是造成其他繼承順位者的不便。
這應該是限定繼承的概念,也就是假設你父親的遺產,不管是動產、不動產,價值50萬,
債務2000萬,你辦理限定繼承後,如果債權人來索討,你只需要把50萬償還,剩下的1950萬就不用了。
拋棄繼承是50萬的遺產你不要、2000萬的債務你也不要,這當然意思一樣,前者對你還比較麻煩,拋棄繼承你輕鬆。
但是,
你會搞得後面的法定繼承人,第二順位為你的祖父母(父親的父母),第三順位你父親的兄弟姊妹,第四順位你父親的祖父母。
通通都得去辦理拋棄繼承,不然就像老鼠會,誰沒辦到,誰就得繼承所有的債務、以及遺產。
-------
以前好像限定繼承要辦理程序,但現在不需要,
現在民法1148條說法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所以你不需要特別去辦理什麼動作。
如果你要辦拋棄繼承,也OK,但你是在製造其他親戚的麻煩。
如果你已經辦了,那也沒辦法,但請一一通知所有親戚,並且對你造成他們的不便,
表達你的歉意。
至於哪些親戚?上面有網友說了,
第一順位是子女,跟配偶,就是你跟你妹、還有你媽
第二順位是你祖父母(你爸的父母)
第三順位是你父親的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則是你父親的祖父母
萬一比方你祖父母都過世了,你就得通知第三順位變成你父親的兄弟姊妹,
萬一比方你父親有兄弟姊妹四人,其中某位過世了,另外三人還在,則除了三人要辦理拋棄繼承之外,
過世的那位,如果還有子女,或者孫子女,則他的子女、或者孫子女,也必須去辦理拋棄繼承。
see...如果你家是大家族,那就是一串的大麻煩。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