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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 遺產的拋棄繼承

通常是債務問題,債務人過世時,子女要再規定時效內辦理拋棄繼承,那其他相關幾等親內是否也要辦理拋棄繼承,如果要那債務人父母親如果在世的話是否也要辦理拋棄繼承

感謝回答
2007-10-16 17:1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拋棄繼承
父母也是法定繼承人之一

若要拋棄繼承, 所有繼承人都要拋棄繼承喔!

不然會落得一個被遺忘的繼承人卻背負一大筆債務的下場!!
那是要一起辦理嗎,如果人找不到,可以幫他辦嗎
謝謝回答
感謝回答

原債務人若名下已無財產,那是否僅就其子女及配偶辦理限定繼承即可

又原債務人其父多年前離家出走,家人未完成報失蹤人口手續,後又因搬家有將全戶戶籍遷至它處,後更換身分證時就沒換新,再其後搬家時未將該父遷出,就一直留下第二戶籍處,現要補辦失蹤人口也不知該如何辦理,不辦又一直掛在那裡,是否會有影響,該父何時才會被除籍,該父名下尚有一小筆與族親共有土地而無其他任何債務

標題是否錯誤了呢?
應該是遺產的拋棄繼承
而非遺產稅的拋棄繼承
若繼承的遺產多到需要繳稅的地步
應該是不能拋棄的吧!!
真金不一定閃閃發光 並非浪子都迷失方向
已更正,感謝提醒

另外對失蹤人口處理問題也希望有人可以提出處理方式,因為已沒有任一機關會接受報案啦
喬志 wrote:
通常是債務問題,債務...(恕刪)


一、拋棄繼承之意義:
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二、拋棄繼承之規定:
(一)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44 條)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管轄法
院。
(二) 繼承順序:
1.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2.補充說明:
(1) 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由
配偶單獨繼承;配偶拋棄繼承權者,由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繼承。
(2)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即須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
時,孫輩始有繼承權。
(3)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4)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
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
(三)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
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四)辦理方式: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載明
「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三、應先備齊之文件: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
記之記事)。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
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
三、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
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
五、除聲請人外,所有繼承人之拋棄繼承權聲請書。
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在法院服務中心均備有例稿。
以上僅供參閱,詳細應準備之文件請洽詢被繼承人之住所地之管轄法院服務中心。

四、辦理之程序:
1.製作拋棄繼承聲明書:
聲明書: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去世,聲明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而依法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
惟因聲明人等無意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是特此聲明拋棄繼承權。

             立書人:○○○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2.向法院提出民事書狀聲明拋棄繼承:
民事書狀:

民事 聲明拋棄繼承 狀
聲明人(即繼承人) ○○○ 住○○縣○○市○○路○○號
          ○○○ 住同右
    ○○○ 住同右

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事:

緣 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二人則為被繼承人之子,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 人,惟查,被繼承人○○○生前似曾向地下錢莊借貸不明數額之金錢,因而時有債權人上門找尋要求清償,致聲明人等困擾叢生,倘進行清償亦不知其金額上限多 寡,且勢將影響原本小康之生活而致頓陷困境,是以聲明人等即有於法定二個月之期間內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藉以免除繼承債務之必要,爰提呈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 聲明人等之戶籍謄本(證一),並檢具拋棄繼承聲明書(證二)、繼承系統表(證三),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備查拋棄繼承之聲明,實為德便。

證據:
證一: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正本三份。
證二:拋棄繼承聲明書。
證三:繼承系統表。

   謹     狀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
                     ○○○

3、向法院送狀之後,如格式及證據文件沒有問題,則法院依法會回覆一紙通知函,待接獲法院該紙通知函時,即表示拋棄繼承之手續業已辦妥,該函之內容略以: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股別:○

受文者:(即聲明人)                  文號:略 
主 旨:本件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說 明:台端○○年○○月○○日拋棄繼承狀陳稱:於○○年○○月○○日知悉對於被繼承人○○○(亡)自○○年○○月○○日開始繼承,表示拋棄一節,核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備查。

※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則可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陳法院。

五、法院之調查:
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

六、拋棄繼承之溯及效力:
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非繼承人而不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五、費用:
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七、法條參考(民法繼承編):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姐妹。
四、 祖父母。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1176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要注意
拋棄繼承辦理的時間
!!!
依照民法規定的順序

配偶是被繼承人的當然繼承人

第一順位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即其子女孫子輩)


第二順位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即父母)


第三順位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 (這個很容易遺漏 千萬要注意)


第四順位為被繼承人的祖父母


一般來說 以繼承人"知悉"開始繼承 後兩個月 (切忌是以書面為要式行為 向法院提出聲請)

所以說 如果沒辦法通知到的 之後也可以證明譬如說人在國外etc...

可以等回國後再向法院提出因為在國外無法得知成為繼承人了 再來以書面辦理拋棄


前順位沒有辦理拋棄 後順位就沒有繼承的問題 所以按照順位一個一個來

同順位可以一起寫在乙份狀紙上一同辦理



正常法院都會要求前順位要拋棄前必須要以書面(ex存證信函最好)通知後順位者 前順位要拋棄 他們將要成為繼承人嚕 (這就可以算是知悉的開始)

不知道案例全貌 不過還是叮嚀下也要小心代位繼承的問題(只發生再第一順位身上)


至於限定繼承 假如確定債務已經大於遺產..我想那就不必去傷這個腦筋了...

限定繼承簡單說 就是保護繼承人 不需要再拿自己的錢出來負擔繼承的債務

繼承多少 就負擔多少



稅捐單位依法會向應繼承人課徵遺產稅 這時候就拿著法院核發的拋棄證明書 打個個人函過去表示已經辦理拋棄且得到法院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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