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叔因長期酗酒於上週去世
因為娶的是大陸新娘
就家族裡的姑姑、其他叔叔、阿公、阿嬤跟他長期相處起來的感覺
感覺有60%以上的機率會變賣財產跑回大陸(極有可能丟下2個國小的妹妹)
請問就遺產的分配上
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以選定財產的代理人??
或使先凍結財產之類的
因為不是讀法律相關科系
網路上的資訊看起來真的是像無字天書...
可以請專業的大大們跟小弟講解一下嗎??
謝謝
weicheng79612 wrote:
我叔叔因長期酗酒於上...(恕刪)
網路收集資料: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是繼承人之範圍包含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之區別,依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先順序之繼承人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而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參照)。而配偶繼承人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
你想太多了,輪不到你
這個我不贅述。
請您去了解以下幾點:
1. 該陸籍的配偶是否已經取得身份證?
2. 依法是「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但其他順位之繼承人還是得以卑親屬之
利益,爭取扶養。
第1點,關係他能不能在台灣生活?
「只有陸籍」的配偶跟「已經拿到台灣籍」的配偶,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不相同....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67條第1項及第4項之規定: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
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為同為繼承人之者,歸屬臺
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倘若陸籍配偶已經取得台灣身份證,對其不動產的部份也有受限。(不動產為其他繼承人所居住時。)
http://www.ycplaw.com.tw/tw/lawarea/?method=detail&aid=29&sid=18
第2點,雖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未成年,父母得以代管,但是祖父母以降還是可以
以「客觀條件不適合養育」等為由,爭取監護兼代管遺產。
但是這點很難...
『必須舉證其母對孩子的不利益』~~~
光是這一點,就要搞很久....
老實說,這後面還關係到繼承物的種類,例如:土地是否農地 水利地....等等...
如果這個未亡人,一心想賣光所有的資產,拋棄孩子,自己回老家享福,光是要保住孩子的份,
在法律上要做的保全動作,就很困難....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