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本身沒有貴站的帳號,所以跟友人借這帳號,希望不會影響到貴站的規定
如有違反再請管理員為我刪除本文,謝謝各位
事情如下
我先生為公職人員,今年度由於我生育,在不得已情形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我先生於11/1申請,12/1復職,申請時再三向人事室確認隔年度計算方式
人事室表示是計算全年度的工作時數,所以僅僅申請留職停薪一個月影響不大
近日104年度的年資計算出來,僅表示計算了12/1復職後這1個月的年資,等於我先生前面上班的10個月年資都付諸流水。
另一名於年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休假4個月的同仁還揶揄我先生
說我們年底才生就是笨蛋
更有一名關係較好的同仁以病假加上家庭照顧假的方式申請,整整休了將近2個月,卻一點也不影響年資
總和上述比較
休假4個月的拿到7個月年資
休假2個月的拿到12個月年資,重點她休假這兩個月還有薪水
我們完全依照規定來,也只請了一個月,不僅薪水少了一大半,連年資都只剩下1個月
台灣不是鼓勵生育嗎?一樣生了小孩,年初跟年底生就差這麼多嗎?
我們年底才生育的人就這麼的沒有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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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可能我說得不清楚,所以下面詳細說明一下
有三個人因為生小孩所以需要休長假
第一個人由於是年底生,也循規蹈矩依規定申請育嬰假
由11/1休到12/1就回來上班,但是人事室表示,103年度的服務年資僅剩下12/1-12/31這一個月
第二個人由於是年初生,所以從2/1休假到6/1,休假了4個月,但是年資從6/1-12/1,有6個月
第三個人更過分,他利用病假名義,加上家庭照顧假,休假2個月,卻完全無損年資
以上所說就是 休假少的反而損失大了,謝謝各位細心觀看
我老婆8月生,
可是她5月就請假了請到現在還在請,
等於那年她只做了1月到4月,共4個月,
那年他還拿了4個月的年終!!
不過我老婆是到現在還沒有複職,
跟你老公有複職情況不太一樣,
提供給你參考!
※※※※※※※※我是分隔線※※※※※※※※※
另外上網找了個例子給你參考:
問題
我於今年99/2/1至99/8/31請育嬰假,99/9/1復職上班,想請教我明年(100年)的休假天數為多少天(初任公職為90.1.2)?另外,101年及102年的休假天數是否仍為28天?
另,99年的年終和考績及年功俸能領嗎(因請育嬰假7個月)?或者是會只能領年功俸,年終和考績則一毛都不能領呢?或是有另外的計算方式?
回答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款規定:「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第2款規定:「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台端休假天數計算如下:90年至98年滿9年,99年第10年起有休假28天,99年台端復職後在職月數為4個月,故100年休假天數為28*(4/12)=9.5天,101及102年休假天數為28天。台端必須符合上開規定,始得依上開規定併計休假年資。另有關休假年資的核定,仍應以書面文件為事實認定之標準,故仍請台端逕洽所屬人事人員,以符實際。
四、有關考績部分,台端於99年2月1日至99年8月31日申請育嬰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無此假別,應更正為育嬰留職停薪),99年未連續任職達六個月,依上開規定自無法參加考績,亦無考績獎金之發給。
五、有關年終工作獎金部分,依據九十八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發給對象係以12月份在職及年度中退休、資遣、死亡、留職停薪人員,依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惟99年度年終工作獎金,仍須俟九十九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公告後,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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