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後年資計算方式,懲罰年底生育者

由於我本身沒有貴站的帳號,所以跟友人借這帳號,希望不會影響到貴站的規定

如有違反再請管理員為我刪除本文,謝謝各位

事情如下



我先生為公職人員,今年度由於我生育,在不得已情形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我先生於11/1申請,12/1復職,申請時再三向人事室確認隔年度計算方式

人事室表示是計算全年度的工作時數,所以僅僅申請留職停薪一個月影響不大

近日104年度的年資計算出來,僅表示計算了12/1復職後這1個月的年資,等於我先生前面上班的10個月年資都付諸流水。

另一名於年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休假4個月的同仁還揶揄我先生
說我們年底才生就是笨蛋

更有一名關係較好的同仁以病假加上家庭照顧假的方式申請,整整休了將近2個月,卻一點也不影響年資

總和上述比較

休假4個月的拿到7個月年資

休假2個月的拿到12個月年資,重點她休假這兩個月還有薪水

我們完全依照規定來,也只請了一個月,不僅薪水少了一大半,連年資都只剩下1個月

台灣不是鼓勵生育嗎?一樣生了小孩,年初跟年底生就差這麼多嗎?

我們年底才生育的人就這麼的沒有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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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可能我說得不清楚,所以下面詳細說明一下

有三個人因為生小孩所以需要休長假

第一個人由於是年底生,也循規蹈矩依規定申請育嬰假

由11/1休到12/1就回來上班,但是人事室表示,103年度的服務年資僅剩下12/1-12/31這一個月


第二個人由於是年初生,所以從2/1休假到6/1,休假了4個月,但是年資從6/1-12/1,有6個月

第三個人更過分,他利用病假名義,加上家庭照顧假,休假2個月,卻完全無損年資


以上所說就是 休假少的反而損失大了,謝謝各位細心觀看
2014-12-30 14:39 發佈
好慘
沒人回...

這樣說好了
樓主敘述不完整
所以大家無法回答。

PC小迷糊 wrote:
近日104年度的年資計算出來,僅表示計算了12/1復職後這1個月的年資,等於我先生前面上班的10個月年資都付諸流水。


怎麼可能會有這種事
你要不要說清楚點

PC小迷糊 wrote:
103年度的服務年資僅剩下12/1-12/31這一個月
..(恕刪)


為什麼1~10月的記錄會消失???
好奇怪的計算方式

年資不是只有離職, 然後再進公司才會重算嗎 ?

你說的應該是年終獎金計算方式吧.........
不過這樣算也是很奇怪........
應該是算整年的工作時數吧....
前面的工作時應該要算才對,至係我老婆是這樣的,
我老婆8月生,
可是她5月就請假了請到現在還在請,
等於那年她只做了1月到4月,共4個月,
那年他還拿了4個月的年終!!

不過我老婆是到現在還沒有複職,
跟你老公有複職情況不太一樣,

提供給你參考!

※※※※※※※※我是分隔線※※※※※※※※※
另外上網找了個例子給你參考:
問題
我於今年99/2/1至99/8/31請育嬰假,99/9/1復職上班,想請教我明年(100年)的休假天數為多少天(初任公職為90.1.2)?另外,101年及102年的休假天數是否仍為28天?

另,99年的年終和考績及年功俸能領嗎(因請育嬰假7個月)?或者是會只能領年功俸,年終和考績則一毛都不能領呢?或是有另外的計算方式?

回答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款規定:「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第2款規定:「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台端休假天數計算如下:90年至98年滿9年,99年第10年起有休假28天,99年台端復職後在職月數為4個月,故100年休假天數為28*(4/12)=9.5天,101及102年休假天數為28天。台端必須符合上開規定,始得依上開規定併計休假年資。另有關休假年資的核定,仍應以書面文件為事實認定之標準,故仍請台端逕洽所屬人事人員,以符實際。
四、有關考績部分,台端於99年2月1日至99年8月31日申請育嬰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無此假別,應更正為育嬰留職停薪),99年未連續任職達六個月,依上開規定自無法參加考績,亦無考績獎金之發給。
五、有關年終工作獎金部分,依據九十八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發給對象係以12月份在職及年度中退休、資遣、死亡、留職停薪人員,依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惟99年度年終工作獎金,仍須俟九十九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公告後,依其規定辦理。

不錯了
不敢留職停薪的人很多

PC小迷糊 wrote:
由於我本身沒有貴站的...(恕刪)

chrimpeg wrote:
為什麼1~10月的記...(恕刪)


因為她說,留職停薪以後,只能計算復職以後的年資,所以前面的不算

他們說也知道這是不公平,但是規定就是如此



小邪天 wrote:
好奇怪的計算方式
年...(恕刪)


大大您好,謝謝您的回覆,我表示的不是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由於今年度有服務連續滿半年

所以有減少但是影響不大,可是整體的年資計算,影響到我先生隔年度的休假還有一些銓敘部分

我先生因為依照該方式計算以後,明年度的特休只剩下2天,而且年資整整比同期進來的人算是少了一年

僅僅只是因為休假了一個月,相對懲罰了我們
我老婆也是去(103)年6月中請了育嬰留職停薪,同年12月復職,竟然也只核給12月份比例的年休~~真的很詭異又誇張耶,先不論版上討論公務員福利好不好的問題,重點是現有的法令制度是否有問題,或是人事單位拘泥於請假規則第7、8條條文文意~~畢竟,第7條第2項適用初任公職人員,和育嬰留職停薪是不同的情況的~~更何況因案停職人員同年停職又復職時,隔年的休假是可以併計的,第8條既然把停職和留職停薪放在一起,這時為何又作不同的解釋~~
若是討論法律見解的話, 要去人事單位或詮敘部申訴才有用.
若是要討公道的話, 01的鄉民多的是才懷孕就被火了; 育嬰假更是傳說中的鄉野奇譚, 未曾親眼見過. 怎麼能夠還爺們公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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