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冤有頭債有主,是誰欠的就該找誰
那如果不在世的,作繼承人的不是很慘?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
第四節 繼承之拋棄
第一一七四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參考來源 http://www.ychbo.gov.tw/root-a/root-a08.html
從"知道"要繼承後只有兩個月可以申請拋棄繼承,但若超過時間,要用不知道自己是繼承人來避開繼承時,
必須舉證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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