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團體不顧受害者家屬的感受..只是一昧替死刑犯說話..這像話嗎!?.....

再講究人權都應該有個限度吧!..感覺人權和自由在台灣或是全世界都被擴大解釋甚至濫用了!
如果有人權團體份子能在他家人都被歹徒殘殺後..還能像歹徒說:謝謝你殺了我全家!!!
那才真是 I 服了 YOU...................................

psza wrote:
1.反對用納稅人的血汗錢去養那些罪犯,應該規定每人工作量來自己養活自己,生病或其它無法工作者再研議。
2.法律應修訂出一種附加條款,如屬重大犯罪者,不論是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一律不得假釋、特赦...,也就是判多少年就關多少年,並且刑期無上限,如被判100年者,有本事就撐過這100年再出獄。
以上簡單兩個條件如果能夠真正徹底實施,我絕對百分之百贊成廢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