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我以自己目前遇到的狀況不知道可不可以請各位有法律知識或者是有在做法律相關工作的人分析一下
目前外公(母親的父親)已過世、外婆未過世
又我母親已去世,父母已離婚、自己是由母親獲得扶養權並扶養長大
問題來了
若是我外公、外婆接已將所有財產(包掛房產等)過給他兒子的兒子(即為表哥?)的話
又目前也不知道是不是已經立好遺囑、或是直接把財產的名義(不是立遺囑)變成(當作送給?)我表哥的名下
那是不是
1.我可以去向法院申請特留分(外婆未去世)、即使財產已經過給(或已立遺囑)表哥名下
2.外婆過世後才能去申請特留分、即使財產已經過給(或已立遺囑)表哥名下
3.財產已經過給(或已立遺囑)表哥名下=外婆未有任何財產(當做0元)=所以我也分不到任何財產、房產等
不知道是以上3種狀況的哪一種、還是說母親方的父母(即為外公、外婆)的遺產我沒有資格擁有特留分呢?
又或者是其他狀況?煩請分析一下、感謝不盡
現在有些事迫在眉間,不得不來這問、不知道有沒有專門的法律版能詢問?
故先在此詢問
第一.外婆的財產部分因外婆健在.所以不生繼承之問題
第二.現況為外公過世.假設外公過世繼承開始時名下有財產
依照民法1144條規定
配偶(外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伯叔姑舅姨)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分遺產
又依民法1140條規定
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已死亡(母)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你與兄弟姊妹)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因此套入你的情形就是
外公過世.其遺產由外婆與他們的子女均分
又你母親已過世.所以她的那一份由你與你的兄弟姊妹均分
另外民法1223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2.供你參考
第三.如果繼承開始時外公名下已無財產.當然就沒得繼承
但誠如樓上其他大大所言
可主張民法1148條之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其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但是理論上你要能舉證出來就是了
結論.建議你預約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他們能免費幫你解答
又該是你的權利.如果不怕撕破臉
該爭取還是爭取吧!祝順心
也歡迎更多高手版友指正與補充.感恩!
addession wrote: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我...(恕刪)
但前提要是遺產
如果外公、外婆是生前將財產贈與給舅舅
則外公外婆過世時,遺產就不包含贈與給舅舅的財產
也就沒有特留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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