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a,另一受害者b,歹徒c
我在拍賣po賣自己用不到的手機(butterfly),b在網路上想買手機(new one)
c先在拍賣po賣手機(全新new one要賣,假的~他並沒有手機),b看到c的賣場後下標要買,在同時c也表明想買我手機(butterfly),而c是把我的帳號給了b,我收到b的款項後把東西(butterfly)寄給和我下標的c,b把錢匯出去沒收到東西(new one)去報案,因錢是匯到我戶頭,而我是詐騙嫌疑犯列被告,c拿到手機(butterfly)後跑了
有一天想領錢突然不能領才知發生事情了,所有銀行被凍結列為警示戶
b沒收到手機去報案,我成了被告.......
開庭時法官說到...我也是善意不知者,所以款項不必歸還給b,等於b要自行承擔這款項(未開庭前我以為需要退還或還一半),全案不起訴
過一陣子就收到法院的不起訴處分書(但判決書內沒寫到不需歸還款項這件事),也到警局請警方把警示帳戶解除
過了很久想說銀行內還有一些錢想去領出來,結果銀行說我們不知這些款項需不需退還給其他受害人,所以無法歸還給你(銀行還說這款項可能"永遠"無法還你,這...本來開心不用退還,結果現在還是拿不回來),連此帳號其他金額都要自行證明來源才能退還@@"
銀行這樣的做法是合理的嗎?每家銀行的做法都會是這樣嗎? 雖然很氣,但....該怎麼解決呢?
其他受害人!?還有其他人告這個帳戶嗎?版大要去了解一下唷?
也許一案已結,另一案又被告。
gsr0726 wrote:
也到警局請警方把警示帳戶解除
gsr0726 wrote:
結果銀行說我們不知這些款項需不需退還給其他受害人,所以無法歸還給你
自已遇到的,N年前
A:身份證掉了
B:歹徒,拿了A的身份證去銀行辦新戶頭
C:被B騙,將錢匯入新戶頭中
C告A,但A最終不起訴處份;戶頭有沒有解除警示A不了解,也不想管,反正那不是A辦的戶頭
,而裡面也只有C匯入的錢。
C想拿回戶頭的錢,銀行不肯(非本人),C聽代書的話又告了A一次想拿回錢,簡易庭上檢查官
立即訓了C一頓,並建議了C拿回款項的方式,而A又沒事了。
C當面向A道歉,他只是想拿回戶頭的款項。
至於檢查官建議什麼,對不起我想不起來,因為我是A,完全莫名奇妙被叫去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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