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將近深夜12點時,
途經中港路的大度山加油站,看到慢車道有一部機車倒在路邊,
騎士倒在快慢車分隔島旁,前方有兩三部停下來回頭看的機車,
可能是剛發生,但不確定那幾個停下來看的人有沒有報警,
於是我直覺打了110,再告知了地點後,警察問我須不須要叫救護車,
我說騎士倒地不起,須要救護車.
接下來更妙了,那警察竟然要我"打119叫救護車"....!
我覺得有些無俚頭,110報案系統不能直接連繫救護車嗎?
不然我掛斷電話,再撥119,再跟消防人員講一次地點,
若倒地的騎士生命垂危那將會浪費多少時間哩!
還是車禍報案只能打119?
denny.w wrote:
昨天將近深夜12點時...(恕刪)
警政署和消防署本來就是不同單位
110接完你報案電話後,不也是要掛斷電話再撥一次119再重複你剛剛說的報案內容地點嗎?
這跟你掛掉110電話後,再撥119重覆一次報案內容地點時間會比較短?
況且現場情況理當是在現場的人比較清楚
由你來講是不是由第三人再傳達上面比較清楚呢?
這何妙之有?
很多事情是看情況
車碰車沒人受傷當然是打110請警察處理
有人受傷需要救護車當然是先打119叫救護車..........
我有過經驗. 有一次騎摩托車在路上. 前面有個歐巴桑摩托車胎剛好壓到地上一隻手套, 滑倒了,躺在地上動也不動.
我拿起手機趕快撥一一九. 接線的值班人員對我描述的地點很有概念,所以我想應該是附近的據點才會對地形這麼清楚
我不敢去扶她,因為怕萬一有骨折之類的,我不小心動了會害她更嚴重. 把我的車擋在她後面10公尺處,不讓路過的車不小心壓到她. 大約5分鐘後救護車就來了. 後面還跟著一輛交通隊的警車
消防隊要把歐巴桑抬上擔架,她居然自己坐了起來,而且拒絕送醫. 交通隊的警員也來好言相勸,歐巴桑還是拒絕.
救護車說這種情形他們是不能強制送醫的,只好先離開.
交通隊拿出皮尺來畫現場圖,還問歐巴桑有沒有喝酒,要看她的行照駕照. 我看她應該不像有喝酒的樣子,只是摔暈了.
交通隊問我目擊的現場狀況,抄下我的姓名與電話. 說如果她後續沒有什麼事,應該不會麻煩我,除非日後突然惡化暴斃之類,才會需要我作證,不然就不干我的事
我沒有打110,交通隊就自己跑來,所以可以證明打119就會連動到交通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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