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下列規定:(一)執行下列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1、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2、緝捕現行犯、逃犯。3、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者。4、執行其他緊急任務。(二)執行下列非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1、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2、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3、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4、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5、處理其他事件,必須啟用警示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