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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賀~林先生恐入牢籠,映證終日打雁,終被雁啄的古諺

今天在奇摩新聞看到的消息~

誣人侵權 「鳥」攝影師恐入牢籠
聯合 更新日期:2007/08/23 07:20 記者: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前理事長林英典將自己的攝影幻燈片授權他人使用,事後卻兩度控告對方侵害他的著作權;不過,他告人不成,反被控誣告並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將他判刑十月,減刑為五月。

林英典近年法院跑得很勤,告了不少案件,大部分是控告他人侵害著作權,本案是他被反控誣告罪成立首例。法官認為,林英典謊稱著作權受侵害而誣告他人,犯罪所生的危害甚鉅,而判他刑。由於誣告罪不得易科罰金,一旦判刑確定,就得坐牢。

詳細內容請點我看連結

也許有版友會想,這有啥好大賀的?
其實這位林先生在版上也有一定的知名度了
大家都知道,這位林先生的興趣為何
版上有不少朋友分享過,吃了這位大師的虧
連cat貓姐都曾經挨過他的告,詳情請看這邊
當然,不會只有貓姐一個人受害,請看這邊還有其他網站的朋友集結的資料

要的只是尊重?不,林大師求償的金額都很高呀!

終於,夜路走多也是會碰到鬼的,哈哈
真的是大快人心!
2007-08-23 11:08 發佈


據他本人說:他是為了宣導著作權法,才會興訟教育對方~~

但求償金動輒一張照片10萬元..令人不敢苟同~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因為某大師也找上我了
修改發言以求自保

好可怕喔...
這年頭懂法律的都比較厲害就是了
進監獄不知道會不會有菊花酷刑XDDD
請勿購買韓國品牌,買伊索比亞的產品人家還會和您說謝謝,買韓國產品他們只會笑你笨再桶你一刀
刪------

2009/9/24 PM7:15
著作權的觀念

本來良好的立意並不是讓人濫用並獲得利益的工具

我想這樣應該可以讓一些以法律之名 求財的人一點警惕吧
就算只有zaku 也可以把Strike打下來..
此事件對我來說有三個體認:
1.法律是保護懂得利用法律的人,而不是保護不懂法律的人。
2.許多條款還是二楞子的條款,欠周延不說,還自相矛盾。
3.司法還是值得信任的!
Computer的來臨, 不見得要割捨溫暖的古老打字機... Digital的衝襲, 讓我們更加了解人文的豐富與獨特性。
刪除
現在求刑5個月應該不會入獄
頂多罰錢了事
自省跟進步都是屁話,賺錢才是王道
奧斯卡 wrote:
現在求刑5個月應該不...(恕刪)


樓主有特別提到:「由於誣告罪不得易科罰金,一旦判刑確定,就得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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