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今天早上快八點四十幾分開車出門,先載女友上班先
在一條道路上,超過一台紅色廂型車
因為他開太慢了!所以選擇外側車道超車
原本離那台車很遠了!!
誰知道那台車後來追上來,一直從最外面想卡我的車道
那樣子很危險,何況我前面還有台大卡車
我沒讓他,不過看得出來他是故意的
之後他又繞到內側車道!! 停在路口等紅燈,然後又故意堵住我前面
結果車主下車,我開窗戶看他要說什麼??
結果他過來,就雙手拉住我的衣領!
這舉動讓我很不高興,我也拉住他的手,把他拉靠近窗戶內
結果他車上就下來三名男子
有位紅衣男子,過來我窗戶就要揮拳打我
我女朋友看到很緊張,從我旁邊的座位,一直說我們趕上班跟他抱歉~
女朋友的頭,還擋在我方向盤那!!
結果被那紅衣男子,揮拳打到額頭,種了兩個包!!
我則是兩個手臂上有些挫傷..
那些男子,原本要上車拿東西想K我
結果他們上車一下,就跑走了
我馬上記住他的車牌號碼
先送我女朋友上班後,就到大醫院去驗傷
然後到事發附近警察局報案
提供警察車牌號碼
警察也幫我調出這車牌的口卡
讓我指認!!車主
但是我女朋友,一直想要息事寧人,算了....
但是我才不想這樣放縱這些人
因為今天晚上十點接女友下班才要去寫筆錄
女友不想驗傷,想算了
但是我還蠻生氣的! 都這樣還算了
但是早上報案,警察有跟我說,最好是有人證跟物證
人證就是我女朋友,物證有我的驗傷單
我想問的事提出傷害罪他是告訴乃論
所以到時要交給法院,雖然說沒什麼嚴重的傷
通常法官這種事情,會判怎樣呢??
還有各位有什麼意見可以給我作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