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如果在自家電話上面安裝電話錄音的器材,對每一通打進來和撥出去的電話進行錄音
且不主動告知對話的雙方通話內容正在錄音當中,是否會違法呢? 會違反哪條法律呢?
若不違法的話,這樣的電話錄音在法庭上面有證據效力嗎?? 會被採納嗎??
ihaterayfan wrote: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資料來源:台灣法律網
第315-1條定有明文,是「無故」以錄音紀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而言(註二),是錄音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則應視「錄音紀錄之行為有無正當理由」(註三)及「所錄音紀錄者是否為他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而定。
【註解】
註二:臺灣高等法院96年02月06日95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刑事判決參照。
註三:理由正當與否,則應以客觀觀察定之,包括法律、道德及習慣等,尚須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密隱私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定之。臺灣高等法院92年12月05日92年度上易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之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罪,其所謂「無故」者,係指無正當理由,而理由正當與否,則應以客觀觀察定之,包括法律、道德及習慣等,尚須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密隱私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定之。本件位於台北市○○區○○街二十四之三號七樓之三之(下稱系爭房屋)處所,係被告所有,且由被告所經營擔任負責人之菁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有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核發之系爭房屋建物所有狀、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等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所辯系爭房屋為其所有且供其經營業務使用,當可採信。從而,被告在其所有住處內所使用之電話裝設錄音設備,自屬其權利之行使,非無正當之理由。」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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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電話錄音要留意刑法315-1?因實務上常見持電話錄音為證據反被告妨害秘密罪,以上述判例來看因理由正當,所以沒事。
以開版所述情況,依據判例解讀,應無違法,如錄音係為保障自己無侵害他人權利,可做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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