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騎機車直行被右轉汽車撞倒後,下肢輕微挫傷...
對方堅持有路權而且態度強硬不認錯...
查詢了整天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後發現過失傷害罪一般都判到55日拘役,就算最輕微的受傷最少也判30日拘役.
在一毛錢都不要的情況下,我該直接告下去嗎?
以下是隨便檢索到判決書案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 年度交簡字第26XX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OO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調偵字第124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OO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OO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晚間6 時42分許,駕駛車號○
○○○-○○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內側左
轉專用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路、○○路交岔路
口時,原應注意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而依當
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尚稱
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打方向燈數秒
後,即因欲直行而貿然向右偏行。適有陳OO騎駕車號○○
○-○○號重型機車,沿同向行駛在後,亦疏未注意車前狀
況即貿然前行,左前車頭與陳秀美駕駛之自小客車右前車身
發生擦撞,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側大腿挫傷併擦傷約3X4
公分且皮下血腫,左側髖關節扭傷等傷害。陳OO於肇事後
,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
交通事故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者而接受裁判。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OO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
人陳OO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明確,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照片等件在卷足憑。按駕駛人駕駛汽
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
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自應遵守此等規定,而依當時天候晴
、夜間有照明、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尚稱良好,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應注意、並能注意、竟不注意,以
致肇事,被告顯有過失。且被害人陳OO車禍後,經送醫急
診,確實受有左側大腿挫傷併擦傷約3 X 4 公分且皮下血腫
,左側髖關節扭傷等傷害,有佛教慈濟醫院台北分院診斷證
明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3頁),是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
人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雖被害人陳盈儒
騎駕機車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與有過失(為肇事次因),
同為本件車禍發生之原因,依法被告仍應負過失之責(為肇
事主因);本件經送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
定結果,亦同此認定,有該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在卷可佐。綜
上所述,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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