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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噪音管制標準都公告實施了,卻每次還是得要跟環保稽查爭執法規...

真的是很討厭!公務人員對於自己的職業都這麼不敏感、不專業嗎?
我自己因為噪音問題,一直很關心相關法規動態,從去年6/13日公告要修正噪音管制標準時就在期待又怕受傷害!
好不容易拖拖拖到今年8/5日公告部份實施,本以為可以解決問題,那知...直到現在,稽查都還是使用舊法規在執行...

8/5日公告的噪音管制標準除了第4條是明年8/5日實施,第5條至第8條是明年2/5日實施外,其他的自公告日起實施。這幾條都是管制標準下修三分貝的部份,只是針對不同場所作的區分。
我個人比較注意的是兩條與自身密切相關的部份:
第二條裡的
五、時段區分:
(一)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
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第三、四類
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以及

第三條裡的
八、噪音發生源操作條件:
(一)測量時各場所、工程及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提供噪音發生源之
運轉狀態供主管機關查驗並記錄。
(二)經限期改善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於複查時其噪音發生源之運轉狀
態與初測不同時,應要求其恢復至初測時相同之狀態,始得進行複
查。但以變更噪音發生源操作條件作為改善措施並承諾後續以此操
作條件運作者,不在此限。


今天已經11/7了,自實施起已經超過三個月了吧!我還是常在跟環保稽查吵!每次吵的都是一樣的問題...
一、
環保稽查回覆「我們到場時沒有在作業。」
我回「請執行噪音管制標準第三條第八項!」
環保稽查回覆「噪音管制法沒有第三條第八項!」
我回「今年公告實施的噪音管制標準第三條第八項!」
環保稽查回覆「我們只負責噪音管制法!」
(抓狂!)
二、
環保稽查回覆「我們到場時沒有在作業,我們不能叫他開設備給我們測呀!」
我回「噪音管制標準第三條第八項有給你們權限!」
環保稽查回覆「我們沒有這樣的法規!」
我回「噪音管制標準在今年8/5公告實施了」
環保稽查回覆「我們沒有收到!」
我回「環保署新聞跟法規,還有全國法規資料庫都更新了!」
環保稽查回覆「可是我們沒有收到!」
(無言...)
三、
我說「晚上七點後還在操作設備」
環保稽查回覆「晚上八點後才是晚間時段」
(一聽就不想再說下去了...)
四、
我說「噪音管制標準已經修正了」
環保稽查回覆「你誰呀!說修正就修正喔!那是要經過立法院通過的才算修正!」
(被當愚民賤民了,被飆的莫名其妙!還會被掛電話...)

我現在逼環保稽查逼得算緊,我先透過監察院以及地方法院實證環保稽查的環保案號結果回覆具有不可動搖的專業與公信,然後回翻我的舉報紀錄與稽查實況側錄檔比對,找到了不少疑似偽造文書的事件!
如:回覆有勸導業者,但稽查根本不見蛋!
回覆XX時間到達,我連查XX時後一小時錄影檔,完全不見人!
回覆測量高壓水槍跟泡沫噴灑器,我錄影檔自他開始測到離開,只有高壓水槍空噴,沒見到泡沫噴灑器受測!
回覆周界外一公尺處測量5X.X分貝,我錄影畫面涵蓋周界外一米半,除了不見有測量,當時還是交通顛峰時!

因此我有在嗆環保署跟新北環保局:「這是行政違失、還是偽造文書?要我送哪一個?」不過兩單位依然在跟我打哈哈就是了~~

有噪音問題的,如果你有能力錄影,從舉報當時就開始錄吧~長期下來你會看到跟我所遇到的一樣事件!然後一起質疑環保稽查的專業與不可動搖的公信力吧~反正...公務人員對於自己的職業一直都這麼不敏感、不專業
2013-11-07 16:42 發佈

perrowu wrote:
真的是很討厭!公務人...(恕刪)


革命尚未成功,繼續努力吧!

除非你有強力的後台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perrowu wrote:
真的是很討厭!公務人...(恕刪)


世人皆聰敏 唯獨我腦殘 砲輸腦殘者 智慧何以堪
幫你查領四個半月
不幫你查也是領四個半月

想了一下
決定待在辦公室吹冷氣
雖然您似乎是於法有據
但是我想請問您是被噪音騷擾到甚麼程度?

perrowu wrote:
真的是很討厭!公務人...(恕刪)


這明顯就是怠惰
大大說「環保稽查回覆『我們只負責噪音管制法!』」
但「噪音管制標準」第一條「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不就代表這是噪音管制法的子法了嗎?
要不是這環保人員不懂就是推托之辭

大大加油
我是在實際處裡與測試零後台的噪音處裡模式,只是尖銳了點~

如果很閒,可以看看我這篇丟上的東西來驗證我所說的一小部分,但真的會很花時間,無閒勿試!!

按時間續排

102/08/08
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
http://newtalk.ntpc.gov.tw:8080/search-1.jsp
案件編號:1020807500
查詢密碼:YoLX
(回覆日期:102/08/16 17:38;其中環保單位的實際測錄發在環保署新聞公告回覆裡。)

102/08/12
環保署新聞公告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20806155008
08/05的新聞公告,底下的回覆是我回的(應該不難認),別問我為何七早八早起床了,如果你住這,就會知道早上四點多會有不時發出的殺豬叫聲~但那又是另一個我很火大的動保團體問題... ...

102/09/23
環保署署長信箱
http://forum.epa.gov.tw/EPASPS/SPSC/SPSC01001.aspx
案件編號:13A05455
案件查詢密碼:4637

102/10/08
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
http://newtalk.ntpc.gov.tw:8080/search-1.jsp
案號:1021008546
密碼:ILSy


如果看完了,那你真的很閒!我是用自己空閒時間一點一點去追,你卻能一次看完,不知是該佩服還是該酸一下...。其中有被舉報人與舉報者資訊,我不遮不掩!這過程是可以受公評的事件,雖是個案,但事關公眾利益,如果個案會是如此,那通案又會是如何?況且同一個位置已經開了三間同樣的營業場所,除了有作減噪與使用低壓水的第一間外,都有事件發生!而衍生事件更不計其數... ...
當然,近鄰有違規的被舉報都會視我為第一個眼中釘想生事(不管是不是我報的),我也因此對其中一個對象提了妨害名譽,但在今天早上新北偵查大樓303開庭時,呂姓檢察官對我闡明他對我提告事件的自身客觀觀點,就是即使不是我舉報的,但舉報本身就是一個改善違規或干擾的正面行為,縱使這非我舉報的狀況已造成對我與家人的困擾,應要逐一事件尋社維或妨害自由或等等衍生事件所觸犯法規各自追究!針對違規舉報的行為本身只會對違規者產生評價低落,看我沒有反應以及面露難色,接者以和緩語氣重複不少次的說(間隔不短)「如果你不告,就會就此結案,我就會發不起訴處分,如果你要告,我一定會依法辦裡~」我很猶豫,想辯駁,想拿出我準備好的資料...但最後為了我既然是為了成近鄰之盾而挺身曝光,那...就是只追究更多了近鄰衍生事件,如果這就是他們希望的話...

perrowu wrote:
環保稽查回覆「我們到場時沒有在作業。」

推一下

住家附近也有類似困擾,看看能不能吸取一些前輩的經驗
敵將,討ち取つたり!

大狗仔 wrote:
雖然您似乎是於法有據...(恕刪)


大大的問題才是核心問題!!!
問的好!問的精闢!!

其實我一直很納悶為什麼會對洗車機具的聲音那麼反感~
直到我找到了些資料後才知道,其實一般人都會很反感,只是一直被環保署忽略了...

以感受形容而言,我在睡覺,垃圾車來了,我的反應是「喔!垃圾車...」繼續睡...
但洗車機具一開,我只要醒了,兩個小時內不能再入睡....

幾年來一直查相關資料,才知道環保署一直用的A加權有瑕姿!!
各種報告都在說人聽覺最靈敏的是在4Khz左右,但我在查相關之料的時後,發現了人耳並非就如A加權一樣的表現!而是在聽力等響度曲線上會有一段第二靈敏的區間,就是在12.5khz前後!

當環保稽查用A加權測量噪音值時,8khz以後的音量均是減值作修正,但聽覺等響度曲線卻在8khz之後呈獻地二敏感帶!其中到12.5khz時,聽力筏會與1khz時相等,也就是人耳實際聽到的響度,在環保稽查測量的數據中,1khz的音量是-0分貝,但12.5khz時卻是-3以上的分貝值,而按勞安的三分貝原則,每增加三分貝,能量增加一倍的原則可推A加權在這部分非常的低估8khz以後的威力!

而高壓空氣噴槍等類的加壓工具,其音量會因為開口與壓力呈獻不同結果,我查了不少學術論文,發現在固定壓力之下,開口的大小不會改變音量,只會變更開口的大小而改變聲音頻率。開口越小,頻率越高。開口越大,頻率越低。

但無論如何,不管是木材加工業的高壓空氣噴槍、汽車製造業的高壓空氣吹管、木工或油漆的空氣噴槍、汽車美容的高壓除水噴槍,其實都是Air gun!!!!隨便一壓都是8khz以上的音頻!80以上的分貝值!但只要不在環保稽查面前使用,就算自86年就被勞安相關單位視為使用就是高噪音作業場所,一樣就不會被環保單位視為噪音!



其實越說會越心酸... ...因為我所提的,不管多洋洋灑灑,多麼據理力爭,但我查到最後,早在民國91年於永續發展基金會針對當時環保署修噪音管制法時的評論中就已提了,我花了這麼多年的時間在查找與實際感受,遠不如當時永續發展基金會的評論精闢... ...也牢牢記得環保署是怎麼以專家之姿,傷害國民的聽力與衍生的身體病變,說真的,比大統還久還重... ... ... .........
perrowu wrote:
環保稽查回覆「噪音管制法沒有第三條第八項!」
我回「今年公告實施的噪音管制標準第三條第八項!」(恕刪)

條項款目 第3條第1項第8款

相關行政法規不行,走民事也是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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