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甲地預訂一項商品先付了訂金並簽了名
發售日到貨當天,發現乙地一樣的商品卻便宜非常多,甲地明顯超定價賣,可以說想狠狠賺消費者一筆
我能否要求甲地退還訂金或者要求甲地的售價至少和乙地價差不能太大才合理?
如果對方不肯,那告到消基會有用嗎?或者有其他申訴管道?
另外台灣很多店都敢正大光明不開發票是怎麼回事?
陳小蓓 wrote:
我覺得可八-因為7天...(恕刪)
七天內退換貨的規定是針對郵購及訪問推銷型產品,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當面買賣的情形,退換貨規定視乎商家自願性,並沒有法律強制規範.
如果是當面買受因產品瑕疵想要退換貨,那是民法裡面有相關規範.
請參考以下網址之部落格文章相關說明
http://popblog.tvbs.com.tw/Blog/Blog_manager/Blog_Content.aspx?NEWS_CODE=20060227174849&NEWS_DATE=2006/02/27&path=ted888&fun=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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