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今年七月一日凌晨一時許,傅女、全男在四號公園喝完高粱酒,躺在草皮上摟抱並喇舌磨蹭。一名張姓男子遛狗經過,遠遠看見一男一女下半身赤裸交疊,並有「撞擊的行為」。請問「撞擊的行為」是怎麼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