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板內好像沒有法律探討的地方
只好在這邊po文求救
OK 是情是這樣
快兩年前 (還未到本票期限) 我表姊借款給一個男生
(他們有短暫在一起過,但是錢這種事情當然要算清楚)
因為之前借的他都有還 所以就放心借他去週轉
(每次都有簽本票)
但是後來最後一次
他又借了15萬左右
但這次他一毛錢都沒有還來
後續又簽了一些說是要延期 還利息的本票
每次要他還錢 就是拖延 說謊 賴帳
謊言從
1.基本的會跟家人/朋友調來還
2.他有拿家裡的房屋去抵押換現金要還
3.什麼買中古車貸款然後會拿到現金
4.有透過專業一條龍貸款公司 辦現金卡貸款要還
反正甚麼口屁的理由都用光了
到現在 手機關機完全聯絡不到人
算一算 從以前到現在他留在表姊這的本票正本共有12張
總金額有69萬5千元 另有借據兩張
造他之前的講法他現在是跑路到新營那邊去工作
因為台北待不下去 也有別的債主有去他家找人
銀行也是一直打電話去催款
家裡的人不想理他(不知道真假)
他是獨子 家中爸媽名下有房子
到上個月說從這個月開始每個月要還1萬5
根本就連絡不到人 所以又是在騙人
這樣的情況如果要申請本票裁定
法院會判准嗎
表姊住在桃園 對方住在淡水
如果申請本票裁定是可以在桃園的法院申請
還是一定要跑去對方所屬行政區域的法院才行
假設法院裁定下來後是否就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好像是只能扣除新水1/3
那如果銀行也有申請的話
表姊還拿得到嗎
如果他都沒有工作 名下無其他財產
是不是就拿他沒辦法了?
這樣情況要先寄存證信函嗎?還是寄了也沒用
申請本票裁定會需要開庭嗎?要寫狀紙還是甚麼東西嗎?
如果這種事情委託律師會不會太小題大作
煩請熟悉法律或是類似情況的大大幫忙解惑一下
感激不盡
阿輩 wrote:
有債務糾紛,上法院後,你要舉證。而本票,就可以免除舉證這個動作而已
法院收到訴狀,會寄一張異議通知給欠債的,
若欠債的在期限內,沒有異議,此債權就成立了,
成立了債權,只是一張紙,沒執行力的
欠債,不是犯法。是不會被抓去關的,法院也不是討債公司,錢途堪慮啊
剩下來的動作,很多人都會教你..上網查吧
如果,你聰明一點,把欠債的人拐出來
把債務內容,改成「保管條」的方式,保管現金XX萬
就會變成刑事犯的侵占罪,屬於公訴罪,去警察局是馬上處理的
借人錢,就要有要不回來的覺悟
為人作保,就要有當遊民的準備
ludwig0201 wrote:
2樓正解
3樓「保管條」方式是錯的,檢察官不會笨到弄不清楚「易持有為所有」的犯意
再者,可能觸犯誣告罪
阿輩 wrote:
如果,你上過台北法院法官鄭麗燕的課;
如果,你的案子剛好分到鄭麗燕法官,
她的「保管條」理論,所向無敵!
ludwig0201 wrote:
阿輩 wrote:
如果,你上過台北法院...(恕刪)
同學
鄭法官自97年到北院執行處迄今,應該沒有關於保管條的案件吧?
我是沒上過她的課,不過上班時經常遇到她
很好奇到底誰才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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