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新聞都沒有報導遠東私下賣etag個資的事情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8PX8Z1W0FE&feature=share


看完冷汗直流.......交通部真的是無言可講
2013-05-03 7:36 發佈
電影裡有說嘛~~~球證、旁證,加上主辦、協辦所有的單位,全部都是我的人。怎麼和我鬥?

lulume520 wrote:
電影裡有說嘛~~~球證、旁證,加上主辦、協辦所有的單位,全部都是我的人。怎麼和我鬥?...(恕刪)


這時候就要靠球迷暴動了!

我們是正義的一方, 要和惡勢力來對抗

打倒惡魔黨, 消滅雙面人!
人人狂舞呼萬歲 拍掌如雷欲震天 絕憐此輩真無智 逆反潮流愈顯然
沒人會做賠錢生意的
wywy2 wrote:
http://www...(恕刪)

wywy2 wrote:
看完冷汗直流......(恕刪)


令人冷汗直流無言的是那些裝etag的人民

因為安裝免錢就去裝

短視近利,完全無視官商勾結
wywy2 wrote:
為什麼新聞都沒有報導遠東私下賣etag個資的事情...(恕刪)



因為.....廣告收入啊.
一、 依據台端102年4月25日致局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 有關個資外洩疑慮1節,說明如下:
( @) 交通部92年4月23日公告授權本局辦理「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計畫案」,本局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辦理「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於96年8月22日與遠通電收公司簽約。
(二) 依據法務部102年03月12日函釋,遠通電收公司依公路法第2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7條之規定受貴局委託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通行費收取及催繳等作業權限,因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且基於交通「公民營(辦)交通運輸」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以利於用路人申請帳戶等事宜,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上開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項「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規定。
&nbs p; (三) 遠通電收公司在處理電子收費業務範圍內,亦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如有違反,除有民、刑事責任外,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2項規定,應須負賠償責任。
(四) 目前本局已依據法令及契約規定要求遠通公司所蒐集之ETC資料皆依照個資法辦理。現階段遠通公司已有完整的資訊安全防護及完整的內部控管機制,且98年起已有公正第三方(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公司)及本局每年之外部稽核,以杜絕資安問題及個資議題。
(五) 另本局已委由客觀、有 公信力、兼具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專業之第三方專業機構,建置ETC個資保護監控平台,就遠通電收公司在執行ETC業務時,是否能善盡保護用戶申裝個資及用路人交通行蹤資料之責任,進行線上即時追蹤及監控服務。本案已於4月1日正式上線監控中。
(六) 本局已責成遠通公司取得個資管理之國際標準認證,遠通公司已與英國標準協會(BSI)簽約,BSI的認證係對個人資訊管理系統提供獨立、公正的專業的驗證,使組織的管理能夠符合公認的標準,預計102年12月底前取得BS10012(個人資訊管理系統)認證。
三、 計程收費之法律依據(交通部或財政部訂定):
(一) 依規費法第8條規定「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及第9條規定「規費之繳費義務人如下:一、向各機關學校申請辦理第七條各款事項或使用第八條各款項目者。二、經各機關學校依法令規定通知應繳規費者。」另第10條規定調整收費基準,使用規費得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二) 依公路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 (構) 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及第3項規定「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 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訂定差別費率。」
(三) 依公路法第2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就該辦法規定電子收費定義(第2條)、計里程收費之通行費費率計算方式(第6條)、通行費之收費方式(第9條)等。
四、 台端關心電子收費業務,熱心建言,本局特致謝忱。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