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則新聞,
子女面前逼妻口交 夫判368年
其中最後一段寫道:
至於猥褻性侵小雅部分,新北地院分論併罪,強制猥褻共一○八罪,強制性交罪部分共三罪,總計判處阿聰共三百六十八年徒刑,合併後判處執行十八年。
368年?18年?
這是怎麼算的?
可否請有法律相關知識的網友幫忙解釋一下?
18年...豈不是關個6、7年就出來了嗎?
這和300多年也差太多了吧!!
賴小宏 wrote: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子...(恕刪)
這跟刑法第33&51條有關~ 十八年要關十年左右才可以申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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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小宏 wrote: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
...(恕刪)
一、何謂一罪一罰?
一罪一罰,很多非學界說法認為是指民國94年修正刑法時,刪除原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所產生出來處罰方式。
惟探究牽連犯本質,其連續行為所犯下的,根本上皆可單獨成立犯罪,只是原刑法以借用德國法上的「die fortgesetzte Handlung」概念,將之是為一罪處理。但實際上仍然是數罪,自應該是數罰。當然,如從個別犯罪角度看,理解為一罪一罰亦無不可。
然而,所謂一罪一罰,基本上源自於刑事訴訟法之一事不再理原則,特別是針對裁判後的情形而言。此時,又可稱為一罪不兩罰原則,或是雙重危險之禁止。其意義在於:針對業經裁判之同一案件,國家不得再行追訴、審判 。
二、何謂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是屬於刑法競合論中的實質競合,依照刑法第50條之規定,指裁判確定前,行為人所實行的數個行為,成立數個犯罪(即成立犯罪複數),此時,數罪便得以數罪併罰處理。
例如,A於某日,強盜X之財物,強制性交Y,並且殺死意圖阻止B犯罪之Z。倘A被法院分別宣告10年有期徒刑(強盜罪)、10年有期徒刑(強制性交罪)以及無期徒刑(殺人罪)。此時,依刑法第51條第4款前段:「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A將執行無期徒刑。
或是,B連續偷竊10次,被法院分別宣告4年、3年、5年、2年、2年、2年、1年、5年、4年、5年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51條第5款,但實際上只會在5年~30年中間定刑。依本案例宣告刑相加後之最高刑期是33年,但根據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最高刑期不得超過30年,故以30年為其最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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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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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是一罪一罰沒錯~
法官會依照案例判刑~
此案最多是只能判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
不會判300多年~
因為比無期徒刑還重~
有失公平性~
這就是法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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