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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老斯常常請假...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
子女面前逼妻口交 夫判368年
其中最後一段寫道:
 至於猥褻性侵小雅部分,新北地院分論併罪,強制猥褻共一○八罪,強制性交罪部分共三罪,總計判處阿聰共三百六十八年徒刑,合併後判處執行十八年。

368年?18年?
這是怎麼算的?
可否請有法律相關知識的網友幫忙解釋一下?
18年...豈不是關個6、7年就出來了嗎?
這和300多年也差太多了吧!!
2013-03-29 9:3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數學老斯
賴小宏 wrote: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子...(恕刪)


數學老"斯"常常請假...

你的國文老師會吐血而亡
Wellcome to Taiwan~~

在鬼島...發生甚麼事都不奇怪阿


賴小宏 wrote: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子...(恕刪)
賴小宏 wrote: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子...(恕刪)


這跟刑法第33&51條有關~ 十八年要關十年左右才可以申請假釋~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恭喜發財 wrote:
數學老"斯"常常請假...(恕刪)


這個梗來自個一個影片
原版是發"斯"的音

所以作者是忠於原著啦...

賴小宏 wrote: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
...(恕刪)


一、何謂一罪一罰?
  一罪一罰,很多非學界說法認為是指民國94年修正刑法時,刪除原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所產生出來處罰方式。
  惟探究牽連犯本質,其連續行為所犯下的,根本上皆可單獨成立犯罪,只是原刑法以借用德國法上的「die fortgesetzte Handlung」概念,將之是為一罪處理。但實際上仍然是數罪,自應該是數罰。當然,如從個別犯罪角度看,理解為一罪一罰亦無不可。
  然而,所謂一罪一罰,基本上源自於刑事訴訟法之一事不再理原則,特別是針對裁判後的情形而言。此時,又可稱為一罪不兩罰原則,或是雙重危險之禁止。其意義在於:針對業經裁判之同一案件,國家不得再行追訴、審判 。

二、何謂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是屬於刑法競合論中的實質競合,依照刑法第50條之規定,指裁判確定前,行為人所實行的數個行為,成立數個犯罪(即成立犯罪複數),此時,數罪便得以數罪併罰處理。
  例如,A於某日,強盜X之財物,強制性交Y,並且殺死意圖阻止B犯罪之Z。倘A被法院分別宣告10年有期徒刑(強盜罪)、10年有期徒刑(強制性交罪)以及無期徒刑(殺人罪)。此時,依刑法第51條第4款前段:「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A將執行無期徒刑。
  或是,B連續偷竊10次,被法院分別宣告4年、3年、5年、2年、2年、2年、1年、5年、4年、5年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51條第5款,但實際上只會在5年~30年中間定刑。依本案例宣告刑相加後之最高刑期是33年,但根據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最高刑期不得超過30年,故以30年為其最高刑期。
================================================================================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

判決是一罪一罰沒錯~
法官會依照案例判刑~
此案最多是只能判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

不會判300多年~
因為比無期徒刑還重~
有失公平性~
這就是法律囉

賴小宏 wrote: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子...(恕刪)


你的國文老師應該根本就沒來上課............

賴小宏 wrote: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子...(恕刪)


你數學老師常常代國文老師的課厚
免責聲明:說的話都不算喔 啾咪~>_ ^

喇叭熊 wrote:
不會判300多年~
因為比無期徒刑還重~
有失公平性~
這就是法律囉 )


假設一個強姦犯犯下了100起強姦罪,
他加起來被判了1000年...合併執行30年?
另一個強姦犯犯下一起起姦罪...再糟一點使被害人死亡了,
被判了無期徒刑...
這樣公平性在哪?

印象中美國的慣犯常出不來的原因是被判了幾百年都無法假䆁,
而在這邊為了上述的"公平性"...
只要沒死人就七八九十年就出來了...
有進一步的解釋嗎?
我一直對合併執行這樣的方式感到不解
既然關不了那麼久
一罪一罰是在罰心酸的嗎
只能說台灣實在是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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