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法律條文的解釋,看了很多變還是看不懂其意思

第四十九條  在異議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得於異議審定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

麻煩幫我把這條法律條文變的更加白話。

感謝啦
2007-05-09 4:38 發佈
可以請問一下是哪一法呢?是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嗎?還是??
沒錯!!
是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大大您真內行!!
小弟我看了很久,還不很了解
我對於商標法不是很熟唷!但我看了一下,
打個比方好了
當一家公司冒用你的商標時,你會告她民事的侵權,所以會用到民事訴訟,那如果你的商標被人家盜用然後去詐欺別人,
你會用到刑事訴訟。但是如果你的商標,是有疑慮之下的呢?你可以看一下商標法第四十條其中的規定。
為什麼會用到異議這部份,大概你就了解其中的意思了。如果你的商標都是有疑慮的時候,你所提起的訴訟當然要撤回。
第四十條裡面有兩條需要用到異議的部份,當你看完你就應該瞭解了。
這是小弟自己的見解唷!如果不是我所說得這樣,當你知道真正的含意時再跟我講吧!謝謝!
第四十九條  在異議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得於異議審定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

條文跳來跳去越看越花,在異議審定確定前,停止其訴訟之進行程序。
訴訟程序是被強制停止的嗎?



joe185 wrote:
第四十九條  在異議...(恕刪)


非強制性的,

”得”表示可以停止,也可以不停止~~

如果是寫"應",才是強制性的,一定要停止~~
joe185 wrote:
第四十九條  在異議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得於異議審定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


簡單講
就是說,如果原來已經有為了商標權打官司了(民、刑事訴訟)
但是,被侵權人又提出異議
在異議程序進行當中
原本進行中的官司(民、刑事訴訟)
可以暫時停止進行(避免異議審定機關的見解和法院裁判矛盾)
待異議審定確定後,再繼續原來的訴訟程序

法院會依審定結果來做判決


========

修改原因:原告被告解說刪除...本來是想,被侵權的人應該是原告,但是,這也不一定XD,所以刪刪刪
請教法律條文的解釋,看了很多變還是看不懂其意思
請按 [重新整理] 按鈕,或者稍後再試一次。
終於懂了
感謝各位大大的詳細回答

01上,果然很多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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