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在異議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得於異議審定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
麻煩幫我把這條法律條文變的更加白話。
感謝啦
打個比方好了
當一家公司冒用你的商標時,你會告她民事的侵權,所以會用到民事訴訟,那如果你的商標被人家盜用然後去詐欺別人,
你會用到刑事訴訟。但是如果你的商標,是有疑慮之下的呢?你可以看一下商標法第四十條其中的規定。
為什麼會用到異議這部份,大概你就了解其中的意思了。如果你的商標都是有疑慮的時候,你所提起的訴訟當然要撤回。
第四十條裡面有兩條需要用到異議的部份,當你看完你就應該瞭解了。
這是小弟自己的見解唷!如果不是我所說得這樣,當你知道真正的含意時再跟我講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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