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離開公司
當下即發現機車踏板被不明人士放置垃圾,
目測像手搖飲料杯及一些零食紙袋,
為了避免製造環境髒亂不將垃圾隨手丟棄,
攜帶垃圾一路騎乘機車往住家方向,
於舉發地點發現有垃圾桶,
但已經被丟滿垃圾,
連縫隙均無,
本人只好將被丟棄在機車踏板上的垃圾放置垃圾桶旁,
確被舉發為亂丟家戶垃圾。
~~~~~以上是事發經過~~~~~竟然被開罰單~~~~亂丟家戶垃圾~~~~~~~~~
我有試著陳情 但
環保局說:就算是別人丟棄的垃圾,也必須依規定時間地點,
(問題是我是零晨一點下班發現,去那等垃圾車????)
使用台北市專用垃圾袋 丟棄
垃圾箱是給行人使用,我是騎車,所以一樣要開單告發
有向市長信箱申訴,但還是環保局的人回覆
結果還是一樣
請問我還有什麼辦法可申訴嗎?
早知道 我就將垃圾一腳踢下機車 真的好冤
沒想到不製造髒亂 卻被開單


~~~~~~~~~(以下1/24 1600 補充)~~~~~~~~~~~~~~~~~~~~
我是被開這條
家戶垃圾未依規定放置,行人專用清潔箱旁
到底重點是我沒丟入垃圾桶,還是我騎車是主因
~~~~~~~~~~~~~(1/28 更新)~~~~~~~~~~~~~~~~~~~~~~~~~
今日已寄出訴願書..如有進一步消息,隨時更新
-------------3/15 更新---------------------------
首先先回到1/16
小弟於訴願前,有先向環保局提出陳情書...惟陳情完全不被採納
環保局回覆:
本案 台端未於規定時間將垃圾交付垃圾車清運,
而逕將垃圾包隨意棄置,.....
本案違規事實明確,原告發仍予維持
今日 3/15 收到環保局3/12發文的訴願 答辯書 內文回覆
本案經重審查認訴願有理由,本局已依訴願法第58條第二項規定,自行予以撤銷xxxxx裁處書
理由:本案經重新審視採證資料,發現採證日期與行為發現時間不符,認定訴願為有理由
xxxxxxxx本局已依訴願法第58條第二項規定自行撤銷裁處理,是則原處份已不復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檢附原卷影本,敬請察核不予受理
各位有沒有發現
環保局不願針對舉發內容(即本人訴願內容)回覆
僅表示已撤銷裁處書
訴願程序不合結案
話說..我也提出異議 也提出陳情,怎麼當時都沒說時間不符
等我向法務局提出訴願時,就突然變出這條
雖說,我已獲得我所想要的結局(即撤銷裁處書)
但我還是會向我身邊的所有人說
以後千萬不要為了想幫助市容,而去做這些傻事
環保局不會承認他們有錯,只是浪費自已時間
那些聖人們,希望你們說的到要做的到
在外面看到垃圾要記得幫忙撿起來
要帶回自己家裡丟喔,
因為有你們,市容一定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