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大知道哪些東西屬於"可燃性物質"嗎 ?因為工廠遇到消防員開單未安裝消防栓, 他認定廠區是"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我查了一下"低度危險工作場所"的定義是: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廠房內都是CNC銑床跟木製桌椅, 這樣算可燃性物質嗎 ?
petrojelly wrote:有大大知道哪些東西屬...(恕刪) 三、丙類場所:(一)診所。(二)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盲啞學校、感化院、學校教室、補習班、訓練班。(三)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四)寺廟、宗祠、教堂。(五)十層以下之辦公室、六層至十層之集合住宅、證券交易所。(六)車站。(七)室內游泳池。(八)複合用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中有供本款第一目至第七目用途者(九)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崖形成小型火災者。CNC銑床不用電就可以啟動了!?木製桌椅 很明確是易燃物質廠房有無辦公室?
petrojelly wrote:所以只要能燒起來的都算是"可燃性物質" (包括人) ?廣義來說是的 但有些東西燒不起來但會產生可燃性氣體但一遇到火源那會比燒起來恐佈那這樣消防法裡有所謂"無危險"的工作場所嗎 ? 基本上沒有 只能說"在消防的領域裏只能追求零災害 消防設備寧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不備"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四、丁類場所:(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第 15 條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一、五層以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為學校教室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四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場所應該超過500平方公尺,這才是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