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上網購物
都會發現什麼鑑賞期不等於試用期
認真研究一下
發現法條是這樣寫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所以
解釋上應該是所有網購商品都有七天的時間可以解除買賣契約
也就是可以退貨
我想
網路購物七日退貨期間
是給雙方一個機會
因為可以退貨
消費者可以不用看到實體下去購買
不然你我為什麼要買看不到摸不到的東西呢?
另外
如果內衣褲、軟體影音商品覺得有七天退貨期
會影響到後續銷售行為
那請不要拿到網路上來賣
不要又要網路的方便性
又不要給消費者承諾
如果你無法承受退貨的壓力
那應該要轉實體通路
不要在網路上販售
也不要說在實體商店試用後
再去網路商店購買
這不是欺負老實人嗎
實體商店跟網路商店是同一家業者嗎
那大家都不給試用
社會怎麼進步
這才是符合法規
不然都在玩文字遊戲
會吵才會贏
那這到底是誰獲利阿....
請正名網路購物七日退貨期
不要用鑑賞期、猶豫期、試用期等法條名稱
zphone wrote:
每次上網購物都會發現...(恕刪)
這東西是一體兩面的..而且說實話消保法就某種程度來說是一部惡法.....

如果多數人的公德心跟不貪小便宜能正常發揮的話..商家也不會寫這麼多了啦...
他們何嘗不知道客戶最大??.........但有時..嗯..你了的............

chiang:加減點一下(廣告)啦,不然最近要買server,總價快5百多萬,貴到想罵髒話.......
zphone wrote:
每次上網購物都會發現...(恕刪)
試用期、退貨期、鑑賞期都好,是適用於有道德的消費者
商品不符使用、不符合期待等退貨,我都覺得合理
我有朋友在商店街賣行車紀錄器和衛星導航,他說每次連假,就有一堆人用「借」的方式跟他買東西,連假結束後退貨率高達五成。
加他黑名單?換個帳號再來一次就好了,申請E-mail跟喝水一樣簡單
後來我朋友也收起來不做了,被這些惡意消費者弄垮,對社會、企業並不是好事,當然很多人會覺得開店就是要風險自負,但將心比心,若你的家人在該公司上班,或是你是老闆,你該如何面對這些惡意消費者?
曾經有幸和Pchome線上購物和Yahoo購物中心的員工認識,他們說利用七天退貨期的消費者有一成之多
也就是說,當你在網路上買東西,你有一成的機率是會買到別人用過的東西
善用七天退貨期和濫用七天退貨期是兩回事,我覺得要達到買賣雙方平衡,必須先做到「網路實名認證」,買賣雙方在申請帳號時都要提供身份證明才能交易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zphone wrote:
每次上網購物都會發現...(恕刪)
這些立委的 就是很豬頭! 遇到某一些產品礙於衛生還真的無法退換貨
zphone wrote:
另外
如果內衣褲、軟體影音商品覺得有七天退貨期
會影響到後續銷售行為
那請不要拿到網路上來賣
不要又要網路的方便性
女性內衣 那餅這麼大 怎麼可能放過呢! 軟體影片類 不能退換貨 早就是公開的秘密! 所以很少看到網購軟體 目的就是 誰知道你有沒有copy
zphone wrote:
消費者可以不用看到實體下去購買
不然你我為什麼要買看不到摸不到的東西呢?
很多人去是 門市看商品 然後再網購!

zphone wrote:
如果你無法承受退貨的壓力
那應該要轉實體通路
不要在網路上販售
店面租金的壓力 不是開店的人沒有感覺的

zphone wrote:
也不要說在實體商店試用後
再去網路商店購買
這不是欺負老實人嗎
實體商店跟網路商店是同一家業者嗎
那大家都不給試用
台灣人常幹這種事! 特別是很多學生 要交報告就先叫一台 pc 來 算好時間 等報告做完 pc再退回去

以前在網購平台待過!!台灣人的鑑賞期濫用是多可怕!!
1. 賣出去高階單眼相機幾乎都退貨~一堆婚禮攝影師拍一個周末然後再退貨的!!是當大家查不出你兩天拍了2千多張唷!!
2. 還有大學生為了要拍短片,買DV再退~影片還忘了刪
3. 很多還各大平台輪流訂~~半年用免費的~在換機種~再半年!!
4. 訂了退訂了退~不接電話!還跟AXXP靠么送太晚,最後晚上送到隔天一早要退的...
5. 操作不當弄斷了東西說一開始就是壞的!!偷偷換制內容物的...
6. 動不動就威脅要告消基會!!就是看準店家不想跟你跑法院!!要多沒下限就多沒下限
7. 有些拿整新品跟福利品當新品賣的店家無所謂!!但有良心的店家就該吃虧??
真心覺得無限制的放縱~最後就會變成劣幣逐良幣
會覺得無條件退貨OK的~你如果上網路賣東西請告訴大家帳號!!
相信社會會讓您很有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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