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不才,日前帶著我家小狗去散步時,行經公園外圍,看到了一個這樣的公告刊板,應該是小弟國文造詣程度低落,我實在是看不懂公告要罰的對象到底為何?公告所要罰的對象,我對一般的認知是:1.經勸告不繫狗鍊的人。2.不清狗便的人。民眾可以利用照相的方式檢舉以上不守法的人,經里鄰長確認後,處行政罰2000元。但,我對公告的內容所理解的處罰對象是:1.經勸告不繫狗鍊的人。2.不清狗便的人。3.跟拍不守法的民眾。←也要罰?!也就是說,今天跟拍不守法的民眾,檢舉的人也要跟著受罰嗎?「或」這個意思,做連接詞的意思不是列舉、選擇?所以公告所要處罰的發生三種情形時,都要被處罰的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