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補充保費是不是違反行政法中的不當聯結?

今天看新聞在講健保補充保費,雖然這個補充保費課不到我,不過看到政府無所不用其極挖東牆補西牆的方式實在是看不下去
我記得以前自己在讀行政法的時候有讀到"不當聯結"
健保補充保費不就是這樣嗎?

我查了一下網路好像只有一篇有提到,但是沒下文,不知道誰有高見
2012-11-10 13:0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健保 行政法

神之首 wrote:
今天看新聞在講健保補...(恕刪)


健保困頓已經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需要更多資金投入來撐住
所以非得想辦法東挖西挖啦...

jerremy0929 wrote:
健保困頓已經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需要更多資金投入來撐住


現在還撐得住,但以後勒
問題根本沒解決
很多時候政府都只會喇低賽、混時間
說都很會說,但要他們解決問題,比台灣自己送人上太空還難
應該找勞工局、環保局要!

因為勞工局不管輪班、爆肝....

因為環保局不管噪音(睡不好),

浪費健保資源。
一旦行政開始有不當之情事,以後就會沒完沒了了,何況政府有著強大的優勢,不依法行政的話那人民何所從呢

神之首 wrote:
今天看新聞在講健保補...(恕刪)


不當又如何??
到時它硬凹
你也沒辦法

非常贊同你的看法, 這違反不當連結原則和平等原則, 只是不知道為什麼都沒有人提出大法官釋憲, 健保保費到底關股利甚麼事了, 而且領到股利, 並不代表賺錢, 如果除息之後股價下跌, 還要再課健保補充費, 一點都不公平不正義

小飛蛾 wrote:
非常贊同你的看法, ...(恕刪)


兄弟靠你了!

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統一解釋?
A:聲請統一解釋,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 定終局裁判,在適用同一項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的見解有所不同。例如:審理民、刑訴訟的普通法院,與審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就是不同審判系統的法院,在兩者間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情形下,才可以聲請統一解釋。針對同一審判系統的法院間,例如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間,或者是 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間的見解歧異,就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4)應在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我查了一下新聞,好像有人提出要釋憲, 應該還在跑程序吧, 等跑完不知道幾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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