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位阿宅發表 喜歡小女童的言論
認為毛沒長齊比較優
當下看到很想回報
故和白玫瑰的成員討論
有人認為那只是宅男幻想嘴炮文 是他的言論自由
只要沒施行沒啥大驚小怪
(google:
作者 bear26 (蓓兒妮露)
就"生物角度"來論
因為女人最正 不靠化妝品
天生最讚的時期就是
從嬰兒到16歲之前
但是嬰兒不能受孕
所以原則上是12歲至16歲之間
7-12叫做幼女
16歲之後開始劣化................恕刪)
我想到一個實例
五年前卡堤諾有個怪咖索力黃
(google :sony黃,富家子網貼殺布希被捕,ysh227, Bush,美國國土安全部 )
發表要刺殺當時美國總統
好像後來被抓了
外國當局可沒當他是宅男的嘴炮
另一個是美劇法律與制序(law and order)
有一集是持續接受藥物治療的戀童癖患者因受不了兒童色情圖片
的刺激而衝動犯下姦殺兒童案
檢察官想順便起訴兒童色情網站的
業者
業者的律師認為他們只是提供情境幻想
又沒教人做壞事
根據憲法的第一還第五條修憲案
人民享有人言論及出版的自由
劇末當然法官還是判業者有罪
想知道大家的看法
言論自由重於一切?
包括保障接近違法邊緣的言論自由嗎?
者龜 wrote:
樓主是想搞白色恐怖?...(恕刪)
有時我還蠻懷疑某些鄉民是否知道白色恐怖的白色是什麼意思
在某些鄉民定義裡
只要不給他們發表變態扭曲的發言
通通都是白色恐怖







某一樓我回
美國才是搞白色恐怖的高手 純屬反諷
因為查了幾個性侵案例
像 女老師和小學生師生戀
女老師判九年刑期
又 max factor的後裔涉嫌拍攝 傳播性侵小模影片而被
判好幾十年刑期
另一例是
無前科的22歲年輕人因跟蹤姦殺十九歲女大生而被判終身監禁
(google:Jodi Sanderholm+Justin Thurbe)
這些在台灣幾忽都是微罪啊
尤其對年輕姦殺犯
台灣的法官一定用被告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還得依法酌量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給加害者重新做人的機會判個十幾年吧
我猜 這群 美國性侵犯恨不得自己深為台灣人吧
因為有一群超有同理心的鄉民相挺
注:重新google Justin Thurbe,美國法官對無前科的22歲年輕姦殺犯判的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