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單上告知此商品無法work,
此維修品檢測結果竟然是"商(樣)品"
樣品當然無法work.
將檢測結果告知顧客此樣品無法維修,
顧客大為震怒,
小姐問他這商品從何而來,
他回答是花了199元於拍賣購得,
由於拍賣賣家跟他說已過七天鑑賞期,
已無法退貨更換.
他就轉求原廠協助.
他說東西是公司的就應該給予保固,
如公司不答允,
佯言要到電視台投訴讓我們商譽破損,
這下我好奇了,
1.公司樣品除了給賣場展示外,無其他販售行為,這東西拍賣賣家怎麼取得的?
2.東西不是跟公司購買,我們有更換一支新品給他的道理嗎?
3.拍賣賣家未盡告知義務欺騙消費者,公司是否能採取法律行動呢?
4.如顧客真的去電視台投訴,公司應該採取什麼行動呢?
5.這是凹嗎?
聽到電視台投訴這答案,我真覺得...台灣媒體權力真是大大大過於法院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