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看民視的異言堂節目,節目中主要好像在討論網拍,提到網拍的風險.詐騙等等都時有所聞,所以都不奇怪,
但是其中讓我覺得很不可思議的是,有人販售從國外帶回的正版DVD影片,竟被檢察官告上法庭,對方還要求10~20萬元不等的和解金,我無法想像,這法律保護得是不是過頭了啊!保護了著作權,也保護了代理權嗎?
令我不解的是,那進口車的總代理,可不可以告貿易商進口的車呢?
據節目中"受害者"描述:有人就專門從事此種生意,挑一些影片,去談代理權,然後在網路上向別人買國外帶回的原版DVD,有交易事實後,再提出檢舉,由於屬於告訴乃論罪,你給錢和解,他就撤消告訴,否則就要見檢察官和法官.
令我訝異的是,竟然有人利用法律,和我們的司法體系去賺錢,這會不會太誇張了啊!
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您買車, 是買斷這輛車的產權; 但買影片/唱片等, 卻不見得可以買斷產權, 說不定只買到了「權利」, 就好像您買到了「權利車」一樣.......別以為手裡拿著付錢買來的 CD/DVD 就是買斷產權了, 請詳讀上面的版權說明, 才能決定您可否「轉售」.....
這其中的來龍去脈頗為複雜, 而且並非法律一開始定出來就是這個結果, 而是整個產業想盡辦法要賺錢的結果; 小弟非法學出身, 僅就接觸所知, 略述其中緣由, 如有謬誤, 歡迎各方先進指正:
1. 先看「著作權人」vs.「出版商」vs「消費者」三者之間的傳統關係:
----------------------------------------------------------------------------
轉讓/賣 銷售
影片/音樂製作人------------>出版商---------->消費者
著作財產權 著作重製物
出版商由於取得了原創的著作財產權, 他就有權利進行: 重製, 公播, 公映, 改作, 編輯, 出租, 傳輸, 散佈...等權利. 而由於具備: 重製+散佈的權利, 所以出版商可以在限定範圍內製作複本, 轉售給消費者, 但此時消費者僅獲得「著作重製物」的所有權, 而非與出版商相同的「著作財產權」.
在這個銷售過程中, 消費者對著作重製物只擁有「物權」, 並未擁有重製物「內容」的著作權, 所以, 雖然消費者可以對「重置物」行使物權: 進行販售, 使用, 出租...等, 但是卻因未擁有上述的著作財產權, 故無法對內容行使: 散佈, 出租, 傳輸...等權利. 這樣會導致一個怪現象, 就是:「消費者可以出售合法買得的 CD/DVD, 但卻不能出售 CD/DVD 裡面的內容」(只能行使物權, 不能行使著作財產權)
這是什麼怪道裡啊? 我買了 CD/DVD 再轉賣給人家, 卻不准人家看/聽裡面的東西? 這樣的東西, 會有人買嗎?
當然沒人要買. 所以, 在國際上, 著作權就出現了下面這個觀念:
2. 著作權的「權利耗盡理論」(第一次銷售原則):
--------------------------------------------------------------------------------------
就是這道光!!........讓消費者重見天日......
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 一旦著作權商品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之下,被第一次銷售或以其他方式移轉「所有權」後,就應全力保護著作重製物所有人之「所有權」,使「散布權」在第一次銷售行為後「耗盡」,著作權商品所有人可以自由買賣該著作權商品,這就是著作權法的「耗盡理論」或「第一次銷售原則」.
所以, 當原創者將著作財產權賣給出版商, 出版商一但執行「散佈」的權利之後, 該財產中的「散佈權」就被耗盡, 不再受到保護. 此時, 消費者雖然拿到重製物, 但因已經不受到該權利的限制, 所以當消費者行使「重製物的物權」進行轉移時, 當然也可以跟著轉移內容給他人.
所以, 由於耗盡理論原則, 使得消費者可以自由轉售合法取得的重置物. 到這裡為止, 買賣 CD/DVD 仍是合法的......不幸的是..........
這裡順便叉開一下, 國際間的耗盡理論又分為: 國際耗盡, 區域耗盡, 國內耗盡, 三種, 採用哪一種耗盡原則, 會影響到是否允許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 例如: 歐盟採用區域耗盡原則, 其結果為: 德國<->法國 之間可以允許平行輸入, 但是: 美國<->德國, 或美國<->法國, 則禁止平行輸入. 所以, 當您遇到真品平行輸入的爭議時, 請先弄清楚是採用哪一種耗盡原則, 才能決定能否輸入.
續......耗盡理論卻讓原創者非常的不爽. 因為他原本和出版商約定出版 100 萬套, 原創可以獲得 100 萬元, 但卻因有了耗盡理論, 出版商賣出去的東西, 還可以在市場上無限次數的轉售, 說不定, 這 100 萬套在市場裡又被轉手了 500 萬次, 但是因為消費者與原創之間並沒有簽約, 所以買了東西再轉賣的人, 不需要付任何費用給原創者.
那原創為何不爽? 很簡單: 如果東西可以被轉手 500 萬次, 代表市場應該有 600 萬套的需求規模 (出版商賣出的 100 萬套 + 轉手的 500 萬次), 原創者應該要收到 600 萬元才對. 結果, 現在因為出版商只願意簽 100 萬套, 再加上耗盡理論的作用, 使得原創只能收到 100 萬元, 剩下的 500 萬不但收不到, 而且還讓買了東西的人, 坐擁其利, 而原創卻只能喝西北風?
舉個奸商例子: 出版商若存心壓榨原創的話, 可以只跟原創買 1 萬套, 然後賣給另外一家出版商, 此時這第二出版商, 竟然就可以賣個無限套出去 (假設 2,000萬套好了), 而不需付給原創一毛錢. 您說, 這對出版商有多少暴利?(只需要 1/2000 的成本) 而原創又能獲得多少? (損失 2,000 倍的收益).......想想哈利波特的例子, 若出版商只跟作者買 1 套, 然後再轉賣給全球的話......若您是原創, 心裡作何感想?
所以, 事情在這裡開始發生變化.....
3. 原創開始反擊, 不再賣斷著作財產權, 改採「授權」模式銷售:
-------------------------------------------------------------------------------
原創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 開始這樣想:「既然耗盡原則是因為我把著作財產權賣/讓給出版商, 才會發生(因為散佈權是跟著財產權移轉而耗盡的); 那我如果不要移轉財產權, 耗盡原則就拿我沒辦法啦!」於是, 市面上的 CD/DVD 開始出現密密麻麻的版權宣告, 以及各種權利的告知, 總歸一句話, 就是很明確的告訴消費者:
「出版商沒有從我這裡拿到財產權, 我只是授權其進行重製與散佈而已, 這些權利還在我手上(因財產權未轉移, 所以沒有耗盡的問題), 其他任何拿到重製物的人, 未經過我再度個別的授權, 都不能對內容行使任何權利」.
這麼一來, 即使消費者擁有了重製物的物權, 可是對內容依舊未取得散佈權, 所以又回到上述 1. 的情境裡:
消費者無權銷售或出租內容!! 這就是目前市場上的結果.
說了那麼多, 是希望大家了解, 各位買的 CD/DVD, 只有買到「使用」的權利而已, 並沒有買到任何其他的權利, 請不要用買賣一般貨品的觀念來看待. 這就好像: 買車與租車的不同, 租車者雖付了錢, 車也拿到手了, 但是只有「使用」的權利, 租車者是無權將車轉賣給第三人的. 唯一不同的是, 租車在使用完畢之後需要歸還, 但 CD/DVD 卻不必歸還, 因為您買到的可能是終生使用的權利.
這合不合理? 小弟不知道, 消費者也許說不合理, 但創作者卻說很合理.....
ps. 對了, 還有很多軟體現在也是採用這個觀念, 買的人只獲得「使用權」, 沒有獲得散佈權......
那, 代理商為什麼可以據此抓人? 那就要看代理商和原創之間, 簽下了什麼樣的協議? 原創有沒有授權代理商來進行這樣的工作?.......只要原創授權了, 代理商當然可以抓人....
小弟素養不夠, 以上所述可能頗多漏誤, 歡迎不吝指正....
dora007a wrote:
我想開板大大在罵的不是代理商 而是版權收購商吧 是專門以告人為目的的公司...(恕刪)
不要只看表面的結果, 卻忽視背後推動的黑手; 重點並不在於他們是否專門告人.....而是: 誰允許他們告人?
不論代理商或收購商都一樣, 如果原創不是採用授權的方式, 而是賣斷/轉讓的話, 消費者都可以因為「耗盡理論」而自由轉售, 不會被告; 但現在原創卻不願意賣斷, 才會造成消費者無法轉售.
重點在: 原創採用授權方式銷售, 而且允許中間商採取保護權利的行動. 所以中間商並不是代表他們自己, 而是代表原創者在行使權利, 中間商獲得的賠償, 都要再分跟原創(或看他們跟原創之間的約定, 也可能不用給), 並不是中間商就全拿, 他們只是原創的分身而已.....
您所謂的版權收購商, 也並不是真的把版權買斷, 他們還是只取得原創的授權而已. 因為如果他們一但「買斷」, 就會開始受到耗盡理論的規範, 消費者仍然可以自由轉售, 他們也不能抓人; 要讓消費者無法轉售的唯一方法, 就是只跟原創取得授權, 而不是買斷........
所以, 根源還是在原創的態度, 是原創決定消費者能否轉售, 而非中間商!, 中間商只是搭上了原創政策的便車, 順道分一杯羹而已, 他們不是突然冒出來, 就可以隨便告人的.....就算沒有這些中間商的存在, 消費者轉售仍然違法, 原創可以自己來抓....原創只是分身乏術, 授權給中間商抓罷了, 因為都是中間商出面, 所以大家才會誤以為只是跑出了一個專門告人的公司.......這其實也是原創的行銷策略之一, 因為他們自己出來抓, 說不定壞了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 反而造成銷售降低, 請中間商出來抓, 看起來與原創無關(您看, 不就很多人只拿中間商出氣? 只怪中間商拼命告人, 卻不去問原創為何要授權他們告?), 最後卻又可以收到錢.....
raytracy wrote:
大家也不必看到代理商...(恕刪)
給 raytracy 拍拍手~真的講解得很清楚簡單易懂~
這讓我想起幾年前在PCDVD上網友自發性的活動,就是針對原版DVD可否自國外帶回or販售的問題,
這中間是有點曲折的,當年台灣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裡面就有針對此部分的修改~
(有興趣者可至PCDVD的DVD討論區查詢;說點勁爆的,沒見過修法公聽會會因網友串連要參加,而臨時改時間吧!)
以我的感覺,此修正案的內容可以說是為美方&廠商利益而特別修改的~
(Sorry這樣說可能會有誤會,但修正案內文卻是有著連著作權人都有爭議的地方,更別說對一般消費者了)
而這也造就了會有這種打司法財廠商出現!!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