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打去1999熱線
他竟然說他不清楚
叫我禮拜一再問勞工局= =
我有打工的朋友今天要離職
公司不給他走
因為他兼職一年多了
公司說要20天
他很不爽
因為他已經找到正職的工作了
我想請問兼職人員是否要依照下面這條法規呢?
網路上查不太到 有知道的麻煩幫忙一下 小弟感激不盡
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補充問題
請問是以口頭告知即可 還是要寫離職單才開始算?
kirroo99 wrote:
剛打去1999熱線
...(恕刪)
如果兼執不必比照正職離職手續那兼職人員不就不用比照正職人員給的勞保健保。
dodo2005 wrote:
根據我問的沒有定義"...(恕刪)
想一想薪水日為何大多都要5號發放就是預防領到上個月的薪資跑掉那這個月五天就是做白工。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