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請問"兼職"人員是否須遵守離職要提前預告這條款

剛打去1999熱線

他竟然說他不清楚

叫我禮拜一再問勞工局= =

我有打工的朋友今天要離職

公司不給他走

因為他兼職一年多了

公司說要20天

他很不爽

因為他已經找到正職的工作了

我想請問兼職人員是否要依照下面這條法規呢?

網路上查不太到 有知道的麻煩幫忙一下 小弟感激不盡

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補充問題
請問是以口頭告知即可 還是要寫離職單才開始算?
2012-08-03 18:3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人員 條款
根據我問的
沒有定義"兼職"或是"專職"
所以是要20天預告
但是這一條是沒有罰則,所以你應該懂得

你直接不去沒有罰則,只是以後遇到會很難看而已
所以勢必要冒著被扣薪水的風險嚕?....
kirroo99 wrote:
剛打去1999熱線
...(恕刪)


如果兼執不必比照正職離職手續那兼職人員不就不用比照正職人員給的勞保健保。


dodo2005 wrote:
根據我問的沒有定義"...(恕刪)


想一想薪水日為何大多都要5號發放就是預防領到上個月的薪資跑掉那這個月五天就是做白工。

kirroo99 wrote:
剛打去1999熱線

他竟然說他不清楚

叫我禮拜一再問勞工局= =

我有打工的朋友今天要離職

公司不給他走

因為他兼職一年多了

公司說要20天

他很不爽

因為他已經找到正職的工作了


就照勞基法規定的提前預告辦理就好,有啥好不爽?

真的想走直接去找老闆談,大家好來好去。

在職場把該做該交接的做好,留個好名聲也是基本的職場道德。

是這樣嗎? 那20日發不是更好?
五天是為了讓公司財務與人事 核算事病假扣薪跟全勤等等的時間吧。每個人每個月又不是一定領相同的數目。
angela000217 wrote:
想一想薪水日為何大多都要5號發放就是預防領到上個月的薪資跑掉那這個月五天就是做白工。
可能他有一些預定計畫被打亂了吧

只是學生 還是女孩 哪懂這些

大大就不要太苛責了
勞資關係只有分定期勞動契約和不定期勞動契約,這只是勞動契約的定義,而不是正職兼職的區別。

看在眼裏 放在心裡 wrote:
勞資關係只有分定期勞...(恕刪)


大大 這樣有聽沒有懂....

所以是??

kirroo99 wrote:
剛打去1999熱線他...(恕刪)


16條是雇主要解雇勞工時的規定,跟勞工主動要離職有啥關係?

勞工主動離職請去看勞動契約雙方有無約定!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