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本來近期要結婚的..
所以還很開心的跑去問婚紗..尋問一些鎖事..
結束後要我們付訂金18000元整..
之前也沒跟我說要付訂金..
突然要我們拿18000元..
現在是怎樣..
想說算了..
想說快結婚了..
就爽快的付了..
過2天..
因為一些因素.小孩現實問題.雙方家長溝通問題有些誤會..
等等太多事情了..
所以導致可能變沒那麼快結婚了..
就是延期了..等陣子雙方溝通妥協好..經濟OK了..
在來談婚事..
我想問我們什麼都還沒做..
只是跟婚紗店溝通了解而已..
什麼都還沒開始..什麼都還沒拍..什麼都還沒拿..也什麼都還沒做..
只是單單的付了訂金18000元整..
因為婚禮的延期..
想說先把訂金18000元..
拿回來可以嗎??
可以當然是很好啦..
可是問題來了..萬一婚紗店不還我們訂金該怎麼辦呢?????
還是自認倒楣呢???
(1) 如果付訂金時有簽契約,則以契約所載文字為主。看契約文字中是否有「退訂條件」,如果契約中沒有退訂條件,則比照第(2)點。
(2) 如果付訂金時沒有簽契約或契約中沒有退訂條件,則店家可以一毛不退。
以上,是指消費者自己到業者的固定店面內消費。
如果是路上遇到的推銷或臨時攤位的推銷,則屬於「訪問買賣」,依法可以在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建議您與當地縣市政府的消保官或消基會專家諮詢。
<消費者保護法部份條文>
第十 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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