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檢察官依前三條規定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制作處分書敘述不起訴之理由。不起訴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請問樓主身分是??路人甲??????
cage9999 wrote: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恕刪) 本人,因為某種緣故給了他人我的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但內容不想被得知所以遮起來,現在想知道若在何種情況,他有辦法查到內容嗎還有您給的條文我看不太懂...
不起訴, 所以非前科紀錄, 只算是前案紀錄,依我國目前,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即未經檢察官起訴,所以沒有資料可以查詢,司法單位只會把資料放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我國所有司法案件的相關資料(包括民事案件)均已資訊化,不過,「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並非任何人均得檢索查閱,僅限於司法人員始得查閱,且查閱時更需登入使用者,電腦系統資料中也會留存查閱紀錄,就算是司法人員也無法任意查閱。所以你既然是本人,去找書記官吧,或許可以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