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務部內的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查詢法條
但裡面只有法條,沒有寫罪名
如: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而法律相關書籍上會寫罪名,像是"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殺人罪)"
"過失殺人罪"是怎麼命名的?
有沒有正確的名稱?
為什麼在法務部內的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查詢法條
但裡面只有法條,沒有寫罪名?書籍上罪名是怎麼來的??
小田0216 wrote:
正確的名稱是"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
殺人是故意犯
無過失殺人罪
========================
而法律相關書籍上會寫罪名,像是"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殺人罪)"
"過失殺人罪"是怎麼命名的?
危機文庫
我是從這裡看來的,
我自己買的圖解刑法中也是寫過失致死罪
只是很好奇這些名稱不盡相同
那麼在填寫考券的時候
該如何稱之呢?
例如...刑法第227條..有人稱為準強制性交罪..亦有人稱為與未滿14或16未成年人性交罪...
愈冷門的法條愈沒人替他取暱稱...熱門法條幾乎都有暱稱....
順帶一提的是...之前不是有6歲還是幾歲女童被性侵..法官判227而不是221...就有鄉民在幹礁...為什麼...6歲女童被性侵不判"強制性交罪"...因為..."強制性交罪"是法律人給221的暱稱阿..."強制性交罪"這個名稱並沒有法效力...只有條號跟內容才是真正的法...而既然..221沒辦法規範這樣的犯罪行為.227能規範這樣的犯罪行為..當然要用227阿...
如果鄉民認為....稱刑法第227條為準強制性交罪或與未滿14或16未成年人性交罪讓他們很不爽...那麼稱227為強制性交罪...其實也沒麼不可...因為..本來就是個沒有法效力的暱稱...
也就是說...鄉民問..為什麼6歲女童被性侵不是強制性交不判"強制性交罪"...就跟問劉若英為何叫奶茶不叫綠茶.紅茶一樣的蠢....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