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的想法根跟我一樣.為甚麼就不能嚴一點...我也不懂.人權之下人人平等.但對於罪犯.基本上他已經做出侵犯別人.人權的行為了.本來就該剝奪掉他應享受的人權.這有甚麼錯嗎?就像今天有個新聞.討債集團都20幾歲年輕人.討不到錢竟然把人家70幾歲老母打到住加護病房...這行為跟蓄意殺人差不多.這樣的罪犯也不會被判重刑?這社會還有公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