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中華民國刑法裏有沒有“無限防衛權”的概念?

某樓保安長期疏於看護,某賊晚上溜進一居民樓裡面守點,遇一半醉胖子路過,遂從背後摸上,用刀比著胖子頸脖叫別動,另一隻手往懷裡摸錢包

結果胖子醉壯人膽心狠手辣,直接板開該賊拿刀的手然,後把賊整個人舉起來丟旁邊的護欄外了...四樓

這事該咋算?

算不算防衛過當?要不要被抓去關?
2012-04-16 15:23 發佈

東方不敗的師父 - 西方失敗 wrote:
某樓保安長期疏於看護...(恕刪)


多年前就發生過 對方下手太重 反而打死歹徒的新聞

東方不敗的師父 - 西方失敗 wrote:
某樓保安長期疏於看護...(恕刪)


刑法只是一本文字集合成的紙章
比起用鈔票集合起來的紙章
就顯得那麼卑微無價值了
當最後一條河被污染了、最後一顆樹被砍了、最後一條魚被捕了,人類才會發現金錢原來是不能充饑的/克里族印第安人預言

東方不敗的師父 - 西方失敗 wrote:
某樓保安長期疏於看護...(恕刪)


如果有證據的話,像監視器錄影
有拍到的確是歹徒拿刀恐嚇,被害人反擊才造成歹徒死亡
照理來說,是很難會判被害人有刑責,拿刀很明顯是有生命威脅

如果歹徒的年老父母出來哭個幾聲,他只是怎樣怎樣才去行搶的,超慘的怎樣
可能民事會判個幾萬塊賠償...

當然啦,遇到恐龍級的法官
沒有人能說的準...

東方不敗的師父 - 西方失敗 wrote:
某樓保安長期疏於看護...(恕刪)


防衛過當~關~
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曲膝,那我就讓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
記得是算過當..

正當只到解除威脅而已

丟下樓是多餘的解除威脅動作
所謂的正當防衛..簡單來講就是..行為人於遭受不法侵害時..基於「防衛目的」..而做出「符合比例原則」的反擊行為...

而防衛過當..指行為人於遭受不法侵害時..基於「防衛目的」..而做出「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反擊行為..

然而..若行為人的反擊行為...若非出於「防衛目的」所為的行為...而係出於「報復目的」所為的行為...即為刑法所非價的犯罪行為...


在你所舉的例子裡頭...「胖子醉壯人膽心狠手辣,直接板開該賊拿刀的手」....到此為止..仍可認為..胖子是基於防衛目的且符合比例原則的行為..屬正當防衛...
但是接下來...「然,後把賊整個人舉起來丟旁邊的護欄外了...四樓」...從這段可看出來...胖子原本已經阻止了對方的不法攻擊...但胖子仍不放手...將賊整個人舉起來丟旁邊的護欄外....從這邊開始...胖子原本在主觀上的「防衛目的」瞬間轉換為「報復目的」...也就是說從這邊開始..就已經不算是正當防衛.....而是基於報復目的、殺人意欲..所為的故意殺人行為...如果賊死了..胖子犯殺人罪...如果賊沒死..犯殺人未遂罪...

'講明白點...胖子把人丟下樓去...因為非基於「防衛目的」...所以已經不是法律所能容許的防衛行為了(包括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胖子的行為跟正當防衛一點毛關係也沒有...就只是一個殺人的行為...
..........(某樓保安長期疏於看護,某賊晚上溜進一居民樓裡面守點).......

这不會是台灣的新聞吧,真的是有看沒有懂,

詞不達意。
中華民國刑法有防衛過當的概念
並無"無限防衛權"
不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裏有沒有“無限防衛權”的概念?
我猜也沒有

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中華民國刑法裏有沒有“無限防衛權”的概念?
這事該咋算?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東方不敗的師父 - 西方失敗 wrote:
某樓保安長期疏於看護...(恕刪)


根據台灣法律 這就是防衛過當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能有所謂無限防衛權 對岸的法律可能仿自上面的國家 所以有這東西
但中華民國的法律原則上是參考美日兩國

當對方武器已經被奪或者喪失反抗能力或者對方武器實際上不足以威脅性命時
我方不得做更進一步的防衛動作

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院上的攻防會變成醉胖子到底是防衛過當還是蓄意殺人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