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看起來會有點怪怪的呢?這個不是應該要勞雇雙方同意後,才能實施而不是公司片面公告就好了吧?我覺得可以跟當地勞工局申訴標題就寫著"公司片面變更勞動條件,未與勞工協商後就將月薪制改為日薪制"雖然實際給付的薪資符合最低薪資,但是變更勞動條件未與勞工協商這是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1,22條
....怎麼會有這麼白爛的算薪水方式?乾脆改日薪月結制就好了...上個月上幾天班...就算幾天的薪水.....然後....看有多少人要離職.....對了...資方單方面改變工作契約是可以要求資遣....(資遣跟開除不一樣...)
yutaiC wrote:好像也是照實算呀 哈拉伯 wrote:又扯到月薪又扯到以日計費 哈拉伯 wrote:現在月薪也要分大小月了 所以我也覺得怪怪的 似乎沒漲底薪 就簡單的說是取長補短不然就是加在月中的獎金 所以才會跟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沒差因為還沒實施最新薪資 待最新薪資發布後再來更新神父(神愛世人) wrote:這個不是應該要勞雇雙方同意後,才能實施 我們公司有勞委會 員工心聲他們說了算 基本上就是各部門的大咖 所以低層心聲應該是聽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