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過個斑馬線還要等轉彎的車子走完, 不然就是從另一面走過來過到一半,等這一面的轉彎車走完
台灣車子都不禮讓行人
真的都要用肉身搏命慢慢往前走,走到車子他看到他真的鑽不過才肯停下來讓你...
有些歐美國家,行人一踩上斑馬線,車子是一定停,也不會有人按喇叭 不管你走多慢
如果沒禮讓行人被警察看到,100%罰單一張
他們不是怕被開罰單才禮讓,而是真的素養比台灣人高....
還有,不是打了警示燈就代表可以臨停紅線跟並排耶,一停還停超久.....
motogogo wrote:
想過個斑馬線還要等轉...(恕刪)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本條例 100.11.23 修正第 65、85-3、87、92 條條文;刪除第 88、89
、90-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s6315488 wrote:
老實說很多行人也很白...(恕刪)
同意+1
在台灣不為別人設想的自私人蠻多的
有時真想去裝個巴士的轉彎蜂鳴器
s6315488 wrote:
老實說很多行人也很白目
明知道旁邊路段整條路塞著等你通過
還在嘻嘻哈哈聊天講手機
我自己是行人時都沒那個臉要別人等我
一定快步走過
可是一大堆人卻視為理所當然的
市區路小車多
能浪費多少社會成本這樣塞
然後增加車輛怠速時間又空污什麼的
我覺的規劃好時間才是重點
而不是特別要禮讓誰的問題
...(恕刪)
+1
常見到很多行人在過馬路時,老是像逛大街似地慢慢走,像是講手機或是聊天的,然後一堆要右轉的車輛為了禮讓行人,造成後方一堆汽機車在等待行人過馬路,連帶影響到其他要直行的車輛,其實應該要將行人行走的時間跟車輛行走的時間分開設置應該就會比較好 ~~~
或是斑馬線不要設置在路口處,而是設置在離路口約10~20公尺的距離,應該也是個不錯的方法 ~~~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