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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由最近的大麻案件聯想的法律觀念

最近幾天有則疑似販賣及吸食大麻的案件新聞,
由於有演藝人員涉案而受到許多關注.

這次的案件看起來是「是否有販賣、吸食大麻」的罪刑問題,
答案應該很簡單:「有」(有罪)或是「沒有」(無罪)

然而依據新聞報導,
其中有些人被檢驗出大麻以外的毒物反應,
看起來他們將會因此被起訴.

這裡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一個問題:
原本案件的主體是「大麻」,
是否警方只能/得檢驗「大麻」反應?
而不得/能檢驗其他毒物反應?

又或者在這種情形下取得的證據,
是否可以做為法庭證據?

先聲明一下,
我對大麻的合法性及涉案人都沒有預設立場,
只是單純想請教法律問題.

原本標題想用[請教律師],
後來想想,
不知道律師有沒有空上01
2006-12-19 18:57 發佈
我比較好奇的是
如果在國外大麻合法的地區吸食大麻
這樣還會觸犯中華民國的法律嗎?
NetFramework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在...(恕刪)


今天在跟同事討論這個.他說,如果新加坡人來台灣吃口香糖,那回去要不要被關?
再舉個例子,我在德國無限速高速公路開時速200km回來要不要被關?
簡單來說就是這樣.

但是如果被證明犯罪行為是在國內發生(例如驗到在國內的時間還有吸毒)的話
那就被會法辦了.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NetFramework wrote:
如果在國外大麻合法的地區吸食大麻
這樣還會觸犯中華民國的法律嗎?


不會 !!

我國刑法總則第五條(保護原則、世界原則--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適用之

第五條第八款
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也因此,不論施用或是持有,只要不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話,皆不構成犯罪要件
但是如果有販賣行為或是製造行為的話,那可就構成刑法第二五六條、二五七條之要件囉

(如果我有說錯的話一定要跟我說阿 感恩)

分析儀器的進步的確可以分離各項毒品並確定。 像當兵時有人就說自己有吃感冒藥,雖然可待因的確會有陽性反應,不過在進一步分析(因該是GC吧),還是確定是毒品。

不過台灣只要是初次被抓到都是勒戒,最長2個月。一點不會有警惕的效果,大家根本不會怕。
bluesystem wrote:
今天在跟同事討論這個...今天在跟同事討論這個.他說,如果新加坡人來台灣吃口香糖,那回去要不要被關?(恕刪)


大概是如此沒錯(屬地主義,只處罰在法律所在國的犯罪行為),小部份是規範我國國民(屬人主義),如外患罪等,不論身在何處犯該罪都會追訴.

jiuanwenbaobai wrote:
,小部份是規範我國國民(屬人主義),如外患罪等,不論身在何處犯該罪都會追訴.


屬人原則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就是
"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學習永無止境
1、關於查證大麻另外多驗到其他毒品反應,可否作為證據部分,刑事訴訟法規範的是取得證據之手段須合乎法定程序,本案據報載若干人等皆係於接獲通知後自動到案採集檢體,應該沒有不法取得證據之問題,換言之檢驗報告是可以作為檢方論告之證據的。
2、另外網友提到是否國外吸食不算違法的問題,依據我國刑法第5條第8款之規定,毒品罪是在國外違犯,也必須依照本國法律處罰之犯罪,但是因為該條但書又有規定「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所以如果只是在國外吸食毒品,確實是如媒體所言為本國所不罰之行為。

bluesystem wrote:


今天在跟同事討論...(恕刪)


這讓我想到有名的電影.....

"公海" 到了 , 可以賭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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