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娼妓恢復牌照制度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內容
第80條修法重點
設置性交易專區
.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規劃管理性交易專區。
就開放符合專區條件的旅館申請就好了
專區條件
.市區只能在商業區,不得在住宅區或住商混合區。
.郊區限於遊憩用地,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要與學校、寺廟、教堂等保持適當距離
距離多少??自由心證啊嗎??
性交易場所與性交易服務者,都須申請執照。
這跟公娼時代有何不同??要抽稅嗎??有發票嗎??
.不得在公共場合有廣告行為。
專區內免罰
.性交易雙方、媒合性交易者,都免罰。
專區外都要罰
.性交易雙方,處3萬元以下罰鍰。
.意圖與人性交而拉客,處3萬元以下罰鍰。
.媒合性交易者,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1萬到5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可拘留5日。
2011-11-05 15:07 發佈

jcpapa wrote: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內...(恕刪)


這根本是給鬼看的法案....!!
風蕭蕭兮...易水寒 鈔票一去兮...不復還!! 有人說:『我窮得只剩下錢..』很可憐!! 我很想跟他說:『我窮得連錢都不剩了..』你有我可憐嗎??
看一看符合條件的除了公墓就剩立法院了
問個笨問題,現在的『性交易專區』在哪裡呀~~
要考證照嗎?
不知道有沒有公會或勞健保

chentcj wrote:
問個笨問題,現在的『...(恕刪)

專區條件
.市區只能在商業區,不得在住宅區或住商混合區。
.郊區限於遊憩用地,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要與學校、寺廟、教堂等保持適當距離。

既然地方首長沒有魄力設置
那麼就改為符合條件開放申請

我相信只要有一個縣市設了以後
後續就會有設了
因為沒想跑第一

jcpapa wrote: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內...(恕刪)


要不要順便每個去得男人發一個無線電發射器
要是紅牌太忙 那其他再等得人就沒事做了啊
拿一個發射器 等紅牌忙完就會發出聲音"紅牌忙完了 你有10分鐘 快快快'
以前在寶斗里還存在時
有看過女子手拿 妓女證 排隊等醫生檢查的畫面
覺得很勁報

jcpapa wrote: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內...(恕刪)

一群假聖潔的政客搞出來的法案
到時就一堆假聖潔的父母官出來說:我們XX市是很純樸的,不需要設立紅燈區
全台灣有哪個縣市長敢開放牌照與設置專區.除非他不想選了.
還不是跟現在一樣都地下化該收紅包的照樣收.
更糟的是連嫖都要罰.我看性犯罪率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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