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基法規定休假日來公司加班要怎麼算加班費呀?
有版上的大大是做人事的嗎?
知道的人告訴我吧!
Garfield1971 wrote:
第三十九條(假日工資及加班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工資應加倍發給」,是比較會有異議的地方。
在星期假日、紀念日、特別休假中加班,一律是加倍發給(即一加一,而不是一加二)。因為勞工不加班也可以拿到一份工資,所以,勞工所賺到的加班費只是一日份,少於平常工作日加班費至少為一又三分之一日份。
請問一下
若是公司因為在星期假日、紀念日、特別休假中加班
而提供補休的機會
但是若不接受補休
只能領半薪
搞的全公司的人都願意接受補休
這......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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