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熟悉建築法規的前輩:
地點在新竹,目標建物為公寓大樓一樓,屋後有一塊露台 (即其上無遮蔽建物),而該屋的買賣契約上會註明該露台為一樓『專用』,即非所有,但僅能由一樓住戶使用,其它住物也無法進入 !!
重點是,如果在其上欲搭建遮雨棚,依建商的說法是:
1. 如果搭建的是棚 (即為上方遮蔽,四周無牆面) 則非屬違建,但如果搭建為封蔽式建物 (即有牆面) 則屬違建,不知建商這樣的說法對不對?
2. 或不論型式,任何另外搭建的建物均屬違建?
請指教 !!
嗯 .... 出現了兩種說法,剛剛 google 了一下建築法規,好像是任何不在一開始核准的建物裡面都似屬違建?
不過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又有下列的說明:
按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上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4條所明定,本案建築物外牆加裝伸縮式帆布棚架應非屬本法稱之建築物,惟其設置方式倘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或市容觀瞻,應分別依有關法規處理。
不過建商怎麼會有這樣的說法呢?只是為賣房子而賣房子?
或建商這樣的說法是在模糊地帶上規避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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