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

無法理解昨晚的新聞 “牽車算酒駕挨罰” 法官:牽也算駕駛聞~

新北市板橋的魏先生,喝完酒,先把機車「牽」到路邊,等女友來載他,但牽車卻被警察認為是酒駕,他不服氣提出異議。法官認為,用人力在路上牽車,就算駕駛機車,判定駁回。

魏先生就是到這間ktv喝酒,酒後不開車,先把車牽出來,等女友來載,沒想到還是被開單。東森新聞記者呂儀君:「當時魏先生,先把機車從騎樓牽到路邊等女友,但這牽的動作,被警方認為構成酒後駕車。」遭開單魏姓騎士:「警察問我三次,要我酒測,我說不要,我又沒酒駕,他就開我拒測,太誇張,不合理啊!」 堅持只把車從停車格牽出來,牽個五六公尺,停在白線內等人而已,沒有酒駕,拒絕酒測,反而因為拒測,被罰六萬,還被吊銷駕照,三年內不能再考。

遭開單魏姓騎士:「我是停駛狀態耶!警察等在旁邊,一看到我牽車,就開單。」酒後牽車也要被罰,魏先生很不服氣,提出異議,但法官認為,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讓機車在路上走,就算是駕駛機車,判定魏先生酒後駕車,又拒絕酒測,駁回異議。魏先生很無奈,酒後不開車,竟然牽車等人來載,也會出事,下次喝酒,車子連碰都不要碰比較好。





關於這篇文章我無法理解~為何牽動車子算是酒後駕車?

那是否我走在路上拿著棒球棒 就代表我有公共危險罪呢?

還是政府缺錢 警察缺業績?

只要有機會就不放過嗎?

如果真的有發動 引擎也會有熱氣 那不是就可以判定有無發動引擎!

2011-09-12 12:44 發佈
很多人是騎到路上看到有警察,就下來牽車
若這樣不罰的話,那就會有更多人死在酒駕的人身上。

很多歐洲國家是連酒後騎腳踏車都算是酒駕。
這樣說以後喝完酒的只要再車上睡覺就算酒駕歐的..因為他睡在駕駛座上.而且腳踩煞車.視為開車嗎.....不懂

jike720129 wrote:
這樣說以後喝完酒的只...(恕刪)


我覺得這東西叫做 瓜田李下

法官這個判決正好立個下馬威

你有喝酒 最好就連鑰匙都不要拿

希望類似判決能堅持下去

techih wrote:
很多人是騎到路上看到...(恕刪)

+1我覺得他因該只是躲警察吧~~!
雖然不合理

但此判例讓還是有酒駕的人

一個警告
我也認為法官判的好,希望能作為往後的一個標竿準則
不然台灣酒後駕車的還真的都罰不怕...
不過連車都不能牽真的要好好宣導,這樣罰的才能讓人服氣...

牛牛168 wrote:
新北市板橋的魏先生,...(恕刪)
那以後喝了酒最好也不要在街上走路
【裁判字號】 100,交聲,2227
【裁判日期】 1000812
【裁判案由】 交管條例聲異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22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魏辰宏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於民國100 年6 月24日
所為之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魏辰宏於民國100 年6
月14日0 時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FRF-106 號重型機車(下
稱本件機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路3 號前(下稱本
件路段),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
為,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執勤員警當場
掣單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查證後,認違規屬實,乃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
下同)6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
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其於100 年6 月14日(應係13日之誤)晚上
約11點在新北市三重區○○○路與重新路之天台KTV (下稱
本件KTV )唱歌,當天因有喝酒,所以準備將摩托車交給其
未喝酒的女友駕駛,當時車子停於停車格內,其女友難以牽
出,所以其把摩托車牽出來外面約5 至6 公尺處交由其女友
駕駛,車子一直是在道路的白線內且並無駕駛,後來警員要
求其酒測,因其認為並無駕駛交通工具,何需酒測,爰提出
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 萬元罰
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
曾依同條例第35條第4 項前段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
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
前段(裁決書漏載前段)、第67條第2 項(裁決書漏載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因違反同條例及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
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同條例第68條亦有明確規定。而所謂「
汽車」者,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
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同條例第92條第1 項規定所
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是以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如有上開違規情形,當有前揭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規定之適用。
四、經查:
(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魏辰宏於100 年6 月14日0 時0 分許,駕
駛本件機車行經本件路段,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
檢定」之違規行為,經舉發單位警員當場掣單舉發,嗣經原
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規定,裁
處罰鍰6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
情,有舉發單位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100 年6 月24日北監蘆
字第裁46-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 紙
附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所不否認,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二)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
、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
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參照臺灣高等
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故異議人將本
件機車由停車格內牽出,並於道路上牽移5 至6 公尺遠之行
為,已核屬駕駛本件機車之行為。又異議人自承於案發前1
小時(99年6 月13日23時許)在本件KTV 有喝酒,則其於離
開本件KTV 後駕駛本件機車之行為,自屬酒後駕車之行為,
亦無疑義。從而,異議人於本件酒後駕車時經警發覺而拒絕
警方對其實施酒測之行為,當屬拒絕酒測之行為,洵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駕駛本件機車行經在本件路段,確有「汽
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
,原處分
機關據以裁罰,於法有據,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
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處罰他的理由,很明顯是「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罰6萬,
他拒絕酒測這點連當事人自己都坦承無誤了,法官處罰他何錯之有?

至於到底當事人到底有沒有酒駕、跟牽車算不算酒駕,根本不是這個裁定的重點,而且當事人也根本沒有因為這個理由被處罰~

結果大家一直被「偉大的新聞媒體」牽著鼻子走~
說你法官恐龍就是恐龍~唉~

台灣有這種媒體存在,只會越來越亂吧!
在美國如果你酒後要在車內休息
通常會把key丟在車底
絕對不可揷在起動孔
你必須能証明無開車意圖否則即可以酒駕論處

我決得法官沒罰錯
誰知道當事人不是說謊呢
可能他本來自己要騎的
遇到警察才用牽的
對於酒駕一定要嚴格
No day but today!
  • 1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