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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新詐騙是真的嗎? 你要是都不處理是否法院會判決你需付錢呢?

今天收到這個mail...請問有沒有人收過類似的手法? 真的要像下面處理嗎?

因為內容已經澄清非詐騙...自行移除...
慶幸法院並沒淪為詐騙的手法...
2011-09-08 9:4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詐騙 法院

pabasco wrote:
今天收到這個mail...(恕刪)



你覺得呢?
如果你真的完全沒欠人家錢
怕什麼?
原來法院是不需要證據的
只要xx說00欠我錢
然後法院就可以判決了
有這種事?
收到時直接打去法院查證不就知道了?
但是不要打通知書上面的電話就是了。
我也有遇過,而且我是差點房子沒了...

一樣是收到法院的通知,他是通知我的寄住人,我借戶籍給同事

結果他們收到欠錢的通知,上面寫了要還錢,不然要把戶籍房子查封

我就打去查,還真的是有這家公司,我那同事還一直說,沒有這公司啦~

騙錢的,他沒欠人家錢什麼的,我就去找那家公司說,這房子是我的,

他們只是寄住的,然後,我找上律師,律師幫我寄了存證信函,通知

我和寄住戶沒有連帶關係,對方公司也認同,才了事.....

最後我隔了半年,很擔心,就把他幾個人的戶口移出了,

幾百萬的房子,只因為借人戶口..........差點沒了= =+
KEATON520 wrote:
我也有遇過,而且我是...(恕刪)


債務人戶籍在這間房子
就可以查封這間房子

房子是老爸的名下
兒子欠債
可以查封老爸的房子?
哩撘挖片~~~


所謂「存證信函」,如字面所說,
就是「該信有存底,可作為證據」的意思,
到這裡還好,並未進入法律程序。

-------------------------------------

但是當地方法院連「支付命令」都寄來的時候,
就代表必須要回應了。
(能把法院的支付命令當作自說自話的紙我也很佩服他。
他可以向法院進行確認卻什麼都沒做?)

支付命令算是法院一個比較迅速解決「債務履行給付」這類案件的程序,
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
而為什麼說迅速,
是因為同法第512條有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所以法院只要就債權人提出的資料決定要不要發支付命令。

但是聲請發支付命令,也要準備一些相關資料,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這些東西不僅要準備,還要令法官信服,才會幫你發支付命令。

而因為這個聲請程序並沒有訊問所謂的債務人,
沒有保障到債務人的程序利益(讓你可以反駁對方說法的機會)
所以給債務人一個,20天內,可以不必具備理由就異議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
也就是說,你假如接到一封支付命令,可以在20天內,只說句:「我要異議!」,
便可以阻止命令生效。

可是那個人連異議都沒有,
就直接置之不理,當然就是讓支付命令生效,
因為那等於你不否認支付命令的內容。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沒有提出異議的支付命令就跟確定判決有一樣的效力,
然後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既然有同樣效力,當然也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

這只是一個又有人在自己的權利旁邊睡著的例子。
自己都不主張自己應得的權利,本來就沒人幫得了他。
更何況,這只是片面之詞,
畢竟即便詐騙盛行,也很少人會把法院文書當成詐騙信件,
至少會確認一下真偽。


當然,假如真像他所說,那間公司亂告人,
包括用法律程序向根本不存在的債務人追討,
那該公司可能還有偽造文書的相關刑責。
大家也要小心一點。

**以上轉貼自K島法律板**
pabasco wrote:
今天收到這個mail...(恕刪)


懶惰鬼捏~ 隨便去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一查就知道了~ 依據信中
所提~ 在台中跟彰化簡易庭作查詢(小額在簡易庭)

我個人覺得不是詐騙~ 該公司應該只是標到一整批的債權來做處理~
有可能是被告自己耍賴或是真的忘了或是被不肖通訊行員欺騙盜辦~

小弟查詢司法院判決書系統(95年起關鍵字有該公司的一堆) 底下是各
其中一個勝訴的判決(法官認定有申辦事實)~ 當然真的有提出異議之訴
的也不少(自己去查一下)~

只是對方若無相當證據 怎麼會任意提告哩~ 都不怕吃誣告或是偽造
文書罪?這一點可以思考一下~ 隨便說別人公司是詐騙,倒是小心被告~
項 目 內 容
企業資料 公司名稱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時間 2000.12
企業規模 中型企業
營業項目 ●應收帳款收買●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服務●金融機構債權管理服務●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
相關事業 ●長誠國際資產管理(股)公司●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公司
公司網址 www.eamc.com.tw
總公司地址 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3號21樓


查詢判決書過程中~ 得到一個附加資訊~ 哪天若真有收到關於這二家公司
的任何信件~ 請先回想一下自己有沒有欠繳過這二種費用~ 如果確定沒有~
那就勇敢的提出異議之訴~~ 準備開庭見官~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專打欠繳電訊費用的官司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專打欠繳信用卡費的官司




【裁判字號】97,中小,2116
【裁判日期】970910
【裁判案由】給付電訊費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
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 (下同)88 年12月4日向訴外人和
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和信公司)申請租用第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迄至92年7月25日止,共
積欠電話費用新台幣 (下同)5440 元。又於89年10月6日向
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第
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2線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迄至
93年3月10日止,共積欠電話費用33057元。嗣訴外人和信公
司及遠傳公司分別於92年7月25日及93年3月10日將對被告之
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乃以本件訴狀繕本送達作為債權讓
與之通知,原告已合法受讓取得上開債權,自得請求被告給
付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對積欠訴外人和信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電話費用5440元及訴外人遠傳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電話費用14002元部分不爭執,而訴外人遠傳公司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下稱系爭門號)並非被告所申請,且申請書
上號碼有塗改痕跡,顯然有變造之嫌等語置辯,並聲明:駁
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訴外人遠傳公司行動電話申
請書2件、電話費帳單2件、債權讓與證明書2件、系爭門號
於89年11、12月份、90年1、3、6月份電話費帳單及通話明細
,與訴外人和信公司服務申請表1件、電話費帳單1件、債權
讓與證明書1件等影本各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雖以
上情抗辯,然依原告提出系爭門號於89年11、12月份、90年
1、3、6月份電話費帳單及通話明細顯示,系爭門號均有與
被告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時留存之聯絡電話(00)
0000000、0000000相互通聯之情形,而本院於97年8月27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示前揭資料予被告,被告亦表示沒有意
見 (參見該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可見系爭門號確為被告
申請及使用甚明。
況本院依職權向訴外人遠傳公司函詢系爭
門號於89年6月至93年4月間之申請租用人,亦經函覆稱係被
告申請租用,有卷附該公司97年7月30日遠傳企營字第
09710702627號函及附件可憑,益見系爭門號於上揭時間之
申請租用人確為被告無誤。至系爭門號申請書之電話號碼部
分縱有塗改痕跡,惟經參酌前開證據資料,應不排除被告申
請行動電話門號時因故要求換號而改為系爭門號所致,被告
或因距申請時日已久 (約8年)而不復記憶,被告所為前開抗
辯,委無可採,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四、原告依據上開電話租用契約及民法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原積欠訴外人和信公司、遠傳公司電信費用5440
元、33057元,及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遲延利息,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諭知
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4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
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pabasco wrote:
今天收到這個mail...請問有沒有人收過類似的手法? 真的要像下面處理嗎?

...(恕刪)


>>>

很多人怪東 , 怪西 , 就是不會怪自己

收到法院裁定

只要打通電話 , 就可以查證是不是真的

如果對支付命令裁定內容有意見

直接聲明異議就行了 , 無需述明理由

接著法院就會進行訴訟程序

調解->言詞辯論->判決

>>>

如果真的疏失 , 也不是不能救濟

可以打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法院會重新審理




請問樓主收到的法院支付命令函件
是以掛號方式送達嗎?
幾年前同事因某事收到傳票必須出庭作證
也是用掛號通知當事人
(也是債務糾紛--會頭惡意倒會避不見面)
基本上法院開付支付命令
必須由債權人針對債務人有積欠債務不予償還為成立條件
債權人必須提供相關書面證據委請民庭或簡易庭訴訟裁決
若債務人一直無法出面說明或拒絕協調
法院可以既有明顯證據直接開付支付命令
(所以法院不可能沒有證明就亂開支付命令)
由已查知之債務人所得支付
所以這支付命令是有強制效力
既然有法院之支付命令
整件事當然不能以視為詐騙案例

escudolin wrote:
>>&g...(恕刪)


這種事情也有很多人會認為是詐騙而沒有理會
不是每個人都像您這麼有法律素養, 不要說怪東怪西不怪自己, 都已經賠了五萬多而且上來告訴大家慘痛經驗了, 我也看到樓主乖乖的自認倒楣賠五萬, 何來怪東怪西不怪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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