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vs陪審團

在台灣是法官
再做最後的審判
但這往往會不會出自於一個觀點
而導致一個案件會有所偏頗呢
至於陪審團
人多觀點也會相對的比較多
可以帶給一件案件不同的見解
在司法的判決上
我覺得陪審團會比法官的制度上
來的比較公平也比較客觀些
2006-11-07 1:54 發佈
我不知道我這樣回答有沒有離題
但我教官曾經說過一些案件

他說如果自己是被害人時
如果在跟法官陳述時
你如果一直說自己多委屈多委屈
往往都不是好判決

如果自己是被害人
在陳述時應該要把事情完整陳述出來
不要展現自己委屈
也不要指責被告
只要自己有自信的說出
往往在判決上比自己說自己多委屈還要好
陪審團有受過專業訓練嗎??
你確定每個陪審員的精神狀態都合乎常人?
不會有來喇賽的啊伯,或者是自命清高的高人!!!
民俗不同吧,不是每個法都適合台灣的!
法官也是照著法律判,不是嗎!!!
跟人有關的事情就是人在決定的
只要是人決定的事情,就沒有絕對的公正或是客觀
這傢伙從今天起禁入八卦版,再犯,就請大家圍勦,謝謝~
這讓我想到失控的陪審團
裡面有描述陪審團是如何選出來的
如何判斷這個人是否有罪
是一部好片
推薦大家去看
這是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差別,各有優缺點!

大陸法系是指由歐洲大陸發展出來的!
屬於成文法,由職業法官審理, 具有專業法學素養!
德、法、日…等國都是,我國也是大陸法系!

海洋法系是指由主要由英美兩國所發展出來!
屬於不成文法,以判例習慣作為規範基礎,陪審團制度!
英、美等國為主要代表國,所以又稱為英美法系!
尼采:一個有強烈決心的人,將無所不能!
陪審團只是決定有沒有罪
罪有多重到最後還是由法官決定的
這樣說吧 ...

英美的陪審團是用來審「事實」 (matter of fact)
而法官則是審 matter of law

舉例來說,若被告 A 被控殺人 ...
那麼檢方或是原告的律師就會列出各種證據說明 A 真的有殺人 ...
陪審團就是根據這些「證據」來判斷「事實」上 A 是不是真的有殺人 ...
一但陪審團認定了事實,法官就會做出「法律」上的判斷,例如刑期等等 ...

而陪審團的「心證」也因為案件不同有差別 ...
比如說在某些案件中,陪審團成員的心中對於事實有大於 50% 的認同,那麼就投同意票 ...
在某些案件中,就必須要有大於 90% 的認同才能投票 ...

然而並非陪審團說了就算 ...
如果法官認為有重大瑕疵,還是可以摒棄陪審團的決議,另外做出判決 ...

陪審團的成員基本上只要有高中的學歷(好像啦,待查 ...)
當初的目的就是希望陪審團的成員不具備專業的知識,所以才能以「一般人」的認知去做判斷 ...
不過不可否認的,每個地方都有不同的民情風俗 ...
所以在外國公司在美國興訟時,地點的選擇是相當地重要的!!!

我問過美國律師關於「失控的陪審團」這部電影 ...
他說那部電影就好像是法律界的「星際大戰」 ... 和事實有相當大的差距的 ...

以上是小弟過去工作經驗中的一些拙見,給大家參考
各有優缺點吧(以下是小弟不負責任的個人心得)..

有陪審團的好處 , 在於可使審判跟的上時代腳步 , 因為決定有罪無罪的是生活在現代的老百姓 , 不僅是法律(修訂沒那麼快)而已 !

壞處則是有可能更容易受律師與當事人的"演出"而判斷偏頗 ..

大陸法系就相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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