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是法官
再做最後的審判
但這往往會不會出自於一個觀點
而導致一個案件會有所偏頗呢
至於陪審團
人多觀點也會相對的比較多
可以帶給一件案件不同的見解
在司法的判決上
我覺得陪審團會比法官的制度上
來的比較公平也比較客觀些
英美的陪審團是用來審「事實」 (matter of fact)
而法官則是審 matter of law
舉例來說,若被告 A 被控殺人 ...
那麼檢方或是原告的律師就會列出各種證據說明 A 真的有殺人 ...
陪審團就是根據這些「證據」來判斷「事實」上 A 是不是真的有殺人 ...
一但陪審團認定了事實,法官就會做出「法律」上的判斷,例如刑期等等 ...
而陪審團的「心證」也因為案件不同有差別 ...
比如說在某些案件中,陪審團成員的心中對於事實有大於 50% 的認同,那麼就投同意票 ...
在某些案件中,就必須要有大於 90% 的認同才能投票 ...
然而並非陪審團說了就算 ...
如果法官認為有重大瑕疵,還是可以摒棄陪審團的決議,另外做出判決 ...
陪審團的成員基本上只要有高中的學歷(好像啦,待查 ...)
當初的目的就是希望陪審團的成員不具備專業的知識,所以才能以「一般人」的認知去做判斷 ...
不過不可否認的,每個地方都有不同的民情風俗 ...
所以在外國公司在美國興訟時,地點的選擇是相當地重要的!!!
我問過美國律師關於「失控的陪審團」這部電影 ...
他說那部電影就好像是法律界的「星際大戰」 ... 和事實有相當大的差距的 ...
以上是小弟過去工作經驗中的一些拙見,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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