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部分重罪犯被交保的消息一再在新聞出現,
從之前的計程車司機性侵日本女大生事件、
這兩天的砍13刀殺人犯交保後跑路。
許多人再度降低對司法的信心評等。
但我一直很好奇:
我們還能期待法官怎麼做?
「厚,當然是繼續羈押啊!」
我想這是許多鄉民的想法。
但大法官解釋已經說的很清楚:
只有重罪,不足以構成羈押的理由,
如果沒有其他情況可證明被告會跑路,
法官又要怎麼押人?
上述的兩個案件,被告確實跑路了,
但法官又不是神,用事後結果反推決定正確與否,公平嗎?
說白一點:如果可以只憑重罪羈押,
法官應該會比鄉民們更高興,
因為不用再花精神判斷是否有逃亡之虞、
不用判斷是否會湮滅證據,
只要犯重罪就可以押,多輕鬆啊。
但一個盡責的法官,在大法官已有解釋的前提下,
又怎麼能忽視有拘束力的解釋?
無論各位相不相信,
恣意的司法者絕對比恐龍法官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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