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教一下,在工作的場所或是工作上需要站立在堆高機牙叉上的棧板,離地約15.~2公尺的高度上進行貨物的搬運卻沒有任何防止墜落設備保護,這有違反哪一項法規嗎?有什麻樣處罰?
責任制的工作有規定不得多小於幾個小時或是多於幾個小時嗎?超過公司規定的下班時間若繼續工作卻無加班費,公司卻以責任制的工作屬性不發給加班費這樣是合理的嗎?有違反哪一項法規嗎?有什麻樣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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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於100年7月28日寄給局長信箱的電子郵件,本局於7月28日下午16時30分、8月1日下午5時34分及8月3日上午8時30分致電回復臺端均未接聽,為求周延,茲就相關疑義敬覆如下:
一、 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第32條第2項、84條之1規定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另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合先敘明。
二、 目前所稱之責任制人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其餘勞工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加班費等,均需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倘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臺端可檢具公司名稱、住址、負責人姓名及相關事證,逕向本局所屬勞動檢查處檢舉(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17號,電話07-7336959),申訴人定當予保密。
第 31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
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 3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
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二款之職業災害。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依第二十七條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 33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六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
三、拒絕、規避或阻撓依本法規定之檢查。
第 3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
十九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二、違反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
條或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2.他說他有打給你,你沒接接聽。
3.首先,責任制不是你老闆說是責任制就是責任制,有法規所規定才有。
4.他說妳公司假如有違反此類之情形,叫你說明公司名稱、住址、負責人姓名、還有準備「相關事証」向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檢舉他們會去查,該局地址同上。會幫你保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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