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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竊盜罪是可以和解的......

剛剛看到新聞...

....擔任快遞公司送信員的周弘偉日前送信時,見路旁機車腳踏座墊上放有1只皮包,一時心生貪念,順手牽羊偷走皮包內的皮夾,皮夾內有7800元現金,但行竊過程被巷口監視器拍得一清二楚,警方循線傳喚他到案,依竊盜罪嫌函送偵辦,周嫌事後與被害人和解,卻賠出2萬6千元,不但是行竊所得的3倍多,更等於他1個月的薪水,得不償失。

林姓單親媽媽獨力撫養3個兒子,每天只有家庭代工200多元收入。她因繳不出電費接到台電斷電通知,一時心急,22日竟叫讀幼稚園大班的兒子行竊錢包得手。警方將林女逮捕歸案,依竊盜罪將她移送偵辦。被害人得知單親媽媽困境,不僅當場和解,還掏出身上1000多元給孩子買飯吃,林女後悔又感動,淚流不止。

全文網址: 單親母繳不出電費 要兒子偷錢包 | 社會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6481403.shtml#ixzz1SwgOUa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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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網址: 快遞員偷7800元 賠2萬6000元 | 社會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6481312.shtml#ixzz1SwdDoI5i

竊盜案, 警方未移送前, 是可以和解的......

(過去的映像: 公訴罪 = 不可和解.)

今天的竊盜案, 都和解收場....
2011-07-23 23:59 發佈
yes63 wrote:
竊盜案, 警方未移送前, 是可以和解的..


你應該是沒有看懂新聞?
當然是可以和解,但還是會被移送,
那個只是多個讓法官、檢察官量刑、求刑依據,有機會判比較輕。
這是個有強權沒公理的時代,公理只存在弱者的幻想、強者的自覺。
kuochih0121 wrote:
你應該是沒有看懂新聞...(恕刪)


新聞沒說到, 和解後, 也要移送.......

摘要某人文章:

竊盜案件是可以私下和解的,但是其私下和解的機會只在於警方未將疑犯移送之前,因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的規定,竊盜罪是屬於公訴罪,也就是所謂受理即主動偵辦,但是什麼是"受理即主動偵辦"呢?也就是檢察官在得到竊盜案件發生的通報後,也就是檢察官已受理後,將無法進行撤銷。所以,若是疑犯在遭到發現犯罪事實到警方製作筆錄之前這段期間,與受害者達成和解共識並取得受害者不予追究之承諾,則可向警方說明乃是誤會,而促使警方取消逮捕移送。
勸敗專業戶
yes63 wrote:
新聞沒說到, 和解後, 也要移送......

喔~~。TV新聞台的就有說到移送。

你另外post的文章,那是小罪取巧的方法。
這種受到注目的案子,應該警察不敢不移送。

但如果是依法論法的話,
和解只是減輕刑責的手段,
不是因為和解後就讓非告訴乃論之罪變成可因和解而被撤銷。
不然殺人後,看看可不可以因為和解用誤會而不用被移送。
這是個有強權沒公理的時代,公理只存在弱者的幻想、強者的自覺。

kuochih0121 wrote:
喔~~。TV新聞台的...(恕刪)


你這樣說, 讓我更模糊了.......

[和解]是公訴罪的[取巧]手法??
勸敗專業戶

yes63 wrote:
剛剛看到新聞...
...(恕刪)

還是會有罪阿 搞不好要關
和解是取得失主原諒而以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yes63 wrote:
[和解]是公訴罪的[取巧]手法??


『取巧』是指你post的某人說法,
要被捉到的人,快點跟受害人和解後,
然後二人異口同聲的說只是誤會,並沒有發生『竊盜』

在沒有加害人、沒有被害人(因為二人和解,宣稱無竊盜,只是誤會),
再加上警察吃案或是多一事不如小一事或是有民代的施壓下,就可能把案子吃掉,

但你今天遇到的警察如果是一板一眼,再加上証據這麼明確,
應該這種手法是沒有用的,警察還是會逕為移送,免得給自已惹上麻煩。

所以不是竊盜罪因為和解不用移送。
而是因為某些情形下私下和解取巧把竊盜案件吃掉。
這是個有強權沒公理的時代,公理只存在弱者的幻想、強者的自覺。
kuochih0121 wrote:
我是說你post的某...(恕刪)


剛剛問了律師, 簡單說:

以筆錄製作完成前和解, 就是和解, 沒事發生.

如果筆錄製作完成, 也就是完成了[告發], 那一切只能按照公訴程序走..., 否則就是[吃案].

竊盜罪是絕對可以和解的,但是和解的時機非常重要,移送前或者製作筆錄完成前和解有私了的可能,移送後或者製作筆錄完成後和解就只能減刑罷了。

大概是這個意思, 希望我沒記錯...
勸敗專業戶
yes63 wrote:
但行竊過程被巷口監視器拍得一清二楚,警方循線傳喚他到案,依竊盜罪嫌函送偵辦,.......(恕刪)


上面那個動作,就代表事主去報案了,報案就會做筆錄了
完成筆錄警察才受理,才會去調監視器,才會進行傳喚
然後依竊盜罪函送....

都已經函送了...
除非檢察官考量罪行,疑犯家庭狀況,還有雙方和解良好,事主不追究
可能會裁定不起訴....

mark0826 wrote:
上面那個動作,就代表...(恕刪)


如果檢察官[不起訴], 這樣還會不會有[竊盜前科]??
勸敗專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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