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知名電子廠,用上下班不刷卡,規避電子廠沒有責任制的問題,既然責任制,為什麼星期六還要補班??這不是矛盾嗎?下班不刷卡,如果路上出交通事故,工傷怎麼認定?現在每一家電子廠都還是跟你說責任制,實薪算起來比打工還少。這樣的政府,勞基法有什麼用呢?我知道有人會說,不爽不要做!我也知道.............那大家都不做,政府哪來的稅收?
薇妮熊 wrote:這可以幹嘛??說不定...(恕刪) 別害人家了 工作不保這條罰的重吧 罰了嗎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如有違反前述規定情事,您可提供相關具體事證,依就業服務法第6條規定逕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請評議,如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成立就業歧視之案件,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答案是 不能說 很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