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中殺人好像追訴期是18年還是20年
拜這次江國慶冤殺案所賜, 大家才知道原來公務員懲戒法的追訴期只有10年
造成檢察官只能做出不起訴處分....
我想問的問題是, 就法學理論的角度, 為什麼要有追訴期這個限制?
20年雖然是個不算短的時間, 但是一個人20歲的時候殺了人
20年後也才40歲, 正是壯年的時候... 一旦撐過去追訴期, 就可以大大方方的承認自己犯罪了?
記得好久以前看過某個女法醫的日劇, 有一集也談到這個問題
結尾是說, 有追訴期才能讓被害者放下得到平靜
否則讓家屬一直心懷希望, 認為不管過多久都要等到兇手伏法, 這樣日子永遠無法安寧
對於破不了的懸案來說, 也不失為是一個阿Q的想法啦
不過我還是很想知道, 從學院派的理論來說, 為什麼要有追訴期呢?
kshs22 wrote:
為什麼犯罪要有追訴期限?...(恕刪)
法條就是這麼寫
法律系學生就是這麼背
司法考試就是這麼考
檢察官、法官、律師就是這麼用
一切都是法條
檢察官也沒錯,陳將軍就是沒錯,他自己說什麼都不知情,
你能對那個電視上的檢察官怎樣,
其他檢察官能對電視上那個檢察官怎樣嗎?
不能!
檢察官、法官常講,尊重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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